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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某公司是鞍山市环境监管的重点单位,该企业生产的废水经过处理后排放至某污水处理厂,该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场院内安装有自动监控采样设施,自动监控设施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但是,该企业的几位污水处理站工人和技术员,在相关监测数据将要超标时,通过更换自动监测设施检测样品的方式,干扰相关分析仪采样。法院审理认为,几名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均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
据了解,宋某,刘某和罗某分别是这家公司污水处理站的工人和技术员。该企业根据排污许可证要求在场院内安装有自动监控采样设施,宋某自2021年5月起在公司担任污水站操作工。刘某自2024年12月起在公司担任污水站技术员。罗某自2023年9月到2024年11月在公司担任污水站技术员。罗某离职后,由刘某接替罗某的工作。罗某和刘某直接对宋某的工作进行指挥。
2024年11月3日晚8时,由于总氮分析仪监测数据将要超标,宋某便向已离职的罗某询问降低总氮分析仪监测数据的办法,并在罗某的指使下通过更换自动监测设施检测样品的方式,干扰总氮分析仪采样。2025年1月10日,刘某发现总氮监测数据将要超标,指使宋某通过更换自动监测设施检测样品的方式,干扰总氮分析仪采样。2025年3月17日,刘某发现化学需氧量监测数据将要超标,指使宋某通过更换自动监测设施检测样品的方式,干扰化学需氧量分析仪采样。
三人于2025年5月经电话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宋某、刘某、罗某违反国家规定,干扰重点排污单位的自动监测设施,排放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均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系共同犯罪,应予惩处。三名被告人经电话传唤后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宽处理。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判处三人各处罚金一万元。全媒体记者 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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