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江苏大方哥钱洲洲查阅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时,检索到一条(发布日期:2026-02-03 11:59)的一则《劳动保障监察文书送达公告》及附件,将一家国有背景的企业推至风口浪尖。公告显示,盐城市环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因涉及劳动者顾春红、卢凤群工资拖欠投诉,且在人社部门调查过程中未依法报送相关书面材料,已被正式下达《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盐人社察令字〔2026〕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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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人关注的是,据公开信息查询,该公司(盐城市环境研究中心有限公司)大股东为盐城市国有资本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系地方国有资本控股企业。
1事件本质:从“欠薪”到“对抗监察”,性质升级
此次事件并非简单的劳资纠纷。根据盐城市人社局的执法文书,该事件已演变为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不配合行政机关依法调查的违法行为。
执法流程清晰显示了问题的严重性:
- 前期调查受阻:人社局曾依法送达《调查询问书》与《举证通知书》,要求公司提供材料说明情况,但公司未按要求报送
- 限期改正指令:因公司不配合,人社局依法升级处理,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三日内整改并报送材料。
- 公告送达:因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人社局最终采取网上公告方式送达,公告期满即视为正式送达,法律程序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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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企身份:更应成为守法表率,而非“法外之地”
国有企业,特别是由地方国有资本直接控股的企业,其身份具有特殊性:
- 经济责任之外,更具社会责任与政治责任。国企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理应在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方面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 接受监管的透明度应更高。国企的经营行为,尤其是涉及职工切身利益和劳动法律法规遵守情况,理应更公开、更规范,自觉接受行政监察和社会监督。
- 内部管理与合规要求应更严。出现拖欠工资已属不该,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介入后仍不配合调查、不报送材料,暴露出企业内部管理,特别是法律意识、合规意识和群众观念可能存在严重缺失。
此次事件中,涉事企业的行为与其国企身份背道而驰,不仅损害了劳动者权益,也对国有企业的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了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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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资监管责任:股东不能“只投资、不监督”
作为控股股东,盐城市国有资本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在此事件中是否履行了出资人监管职责?是否对下属企业的用工合规性、劳动保障情况进行了有效监督?
国企出现此类问题,控股股东和上级主管单位难辞其咎。我们不禁要问:
- 国资股东是否知情?对于下属企业被劳动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并公告送达文书,控股股东是否掌握情况?
- 采取了何种督导措施?在事件发展过程中,国资股东是否责令并督导该企业主动解决问题、配合调查?
- 如何问责与整改?对于暴露出如此明显管理问题的下属企业,国资监管体系将如何启动问责程序,并推动其从根本上进行整改?
江苏大方哥/钱洲洲认为:
- 对涉事企业:必须立即悬崖勒马,严格履行《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向人社局报送材料,并积极解决拖欠工资问题。国企的“金字招牌”需要每一个负责任的行为来擦亮,而不是用傲慢和敷衍来玷污。
- 对国资股东与监管部门:应主动介入、切实履责。不仅要督促此事依法妥善解决,更应对该企业的公司治理、内部管控、合规体系进行专项检查与整顿,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国有资产的社会声誉。
- 对行政执法部门:我们支持盐城市人社局依法履职、严格执法的行为。若涉事企业继续拒不履行改正指令,我们期待监察部门能坚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追究其可能存在的加付赔偿金等责任,让法律真正成为劳动者权益的“守护神”。
国企一言一行,关乎政府公信。我们将持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处理结果,期待一个合法、合规、合情的结果,给劳动者一个交代,给社会一个答复。
本文核心事实与依据均来源于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6年2月3日发布的官方公告及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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