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禁止皆可为”这一被国内部分公知、所谓“大法党”群体极力推崇的理念,绝非现代法治的核心要义,反而堪称中国法制史发展进程中的一次严重倒退,其潜藏的危害与误导性,值得全社会高度警惕。这一理念被别有用心地包装成法治进步的标志大肆宣扬,看似赋予公民无限行为自由,实则抽离了法治的道德根基与价值内核,将法律底线异化为行为上限,本质上就是在鼓吹“法无禁止皆可胡作非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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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自古便是德法相辅、礼法合治的文明古国,数千年法制发展史始终坚守德治为魂、法治为纲的治理逻辑,道德与法律从来都是相辅相成、不可偏废的治理双翼。我们的法治建设,既依托法律的刚性规范划定社会行为的底线,更依靠中华优秀传统道德滋养社会公序良俗,以道德教化约束人心、涵养品行,以完备法律体系定分止争、治国安邦,这是中国特色法治区别于西方片面形式法治的核心特征。
而“法无禁止皆可为”的论调,刻意割裂道德与法治的内在联系,否定道德对社会行为的柔性约束,妄图用单一的法律标尺取代多元的价值规范。它纵容个体在法律未明确禁止的灰色地带肆意突破公序良俗、践踏道德底线,把钻法律空子、打规则擦边球合理化,最终只会消解社会道德共识,瓦解法治的社会基础,让法治沦为少数人谋取私利、漠视公共利益的工具。
从中国法制发展的历史脉络来看,从先秦礼法并治到当代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我们的法治文明始终在道德引领下不断完善。鼓吹“法无禁止皆可为”,既是对中国数千年优秀法制传统的背弃,也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歪曲。唯有坚守德法共治的根本原则,摒弃这种片面极端的错误理念,才能让法治真正服务于人民、服务于国家治理,守护好中华民族崇尚的道德文明与公平正义的法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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