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月3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在附件中公布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其中涉及电信行业业务的重新划定,必然对相关业务产生重大影响。
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对电信业务的划分与作为电信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信部对业务的划分存在明显区别,在执行中或许会产生不同的理解和适用争议。
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也就是说基础电信业务税率9%,增值电信业务税率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4〕43号)规定:“二、电信业服务纳入财税〔2013〕10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为: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短信和彩信服务、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等业务活动。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按照增值电信服务计算缴纳增值税。
但依据最新的《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基础电信业务及增值电信业务的界定发生了变化。
1.基础电信服务。基础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提供语音通话服务、手机流量服务、短信和彩信服务、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的业务活动,以及出租或者出售带宽、波长等网络元素的业务活动。
2.增值电信服务。增值电信服务,是指利用固网、移动网、卫星、互联网、有线电视网络,提供电子数据和信息的传输及应用服务(不含手机流量服务)、互联网接入服务(不含宽带接入服务)、卫星电视信号落地转接服务等业务活动。
对于通信企业来说,需要根据政策变化厘清自身及上下游企业税率变化,及时调整自身业务合同、业务模式,避免产生合同争议及商业利益损失。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延续现行政策和做法,现将《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予以公布。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本公告所列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附件:
1.适用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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