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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矫女士为女儿投保了两份重疾险和医疗险。两份重疾险的基本保额为29万元,轻症保险金为保额的25%。2024年5月,被保险人李女士被确诊为“双侧甲状腺恶性肿瘤(TNM分期为I期)”,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轻度疾病”,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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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以李女士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出险时“故意规避等待期”为由拒绝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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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拒赔后,矫女士委托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张娜律师和邱旭律师。本案为电子投保,被告(保险人)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保时已就具体的健康异常事项(如2021年的检查结果)进行了清晰、具体的询问,也未能证明其对未如实告知的后果尽到了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法院采纳该观点,认定被告举证不足,其解除合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对于保险公司认为“故意规避等待期”,律师指出2024年4月的超声检查结果(甲状腺结节)本身并不等同于保险合同约定的“确诊轻度疾病”。李女士的首次确诊日期是2024年5月(病理报告),该日期已超出等待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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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继续履行两份保险合同,并向原告李女士支付轻度疾病保险金72,500元、医疗保险金31,622.72元,并豁免两份重疾险合同自2024年5月后的各期保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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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胜诉不仅为客户争取到了应得的理赔款,更确保了后续保险保障的延续!开尔律所提醒:保险公司以"未如实告知"拒赔时,需同时证明在投保时进行了明确且详细的问询。遭遇此类拒赔时,应及时寻求专业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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