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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 郝小青律师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或生意伙伴间通过微信等社交工具出具“电子欠条”的情况屡见不鲜。那么,这样一张没有手写签名、没有红手印的“电子欠条”,在法律上究竟算不算数?近日,上海市某法院审结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为此提供了一个明确的答案。
一、 案情简介:一张微信欠条引发的诉讼
原告某某公司1(供货方)与被告王某(采购方)自2023年起存在钢材买卖业务往来。2024年1月8日,被告王某通过微信向原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了一份手写欠条的图片,内容明确载明:“2023年,本人欠某某公司1钢材货款金额34,758元,于2024年1月30日结清,一月之内未还本人愿意支付利息。”
然而,还款期限届满后,王某仅支付了12,000元,剩余22,758元货款经多次催讨仍未支付。原告公司遂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利息。庭审中,被告王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二、 法院判决:电子证据有效,欠款及利息均须偿还
法院经审理,完全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如下:
-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公司1货款22,758元。
- 被告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22,758元为基数,自2024年1月3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一年期LPR的1.5倍计算)。
法院认为,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欠条,结合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足以认定买卖合同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支付货款,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三、 郝小青律师法律点评:本案三大核心启示
本案看似简单,却清晰地揭示了在数字经济时代下,传统债权债务关系认定与证据规则的几个关键要点。
启示一:电子化“欠条”具有正式法律效力。
许多人误以为只有白纸黑字、按有手印的纸质欠条才有效。事实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本案中,被告通过微信发送的欠条照片,清晰表达了欠款金额、还款期限及利息承诺,属于有效的电子数据证据。只要能够确认发送者的身份(如微信号实名认证、聊天记录上下文佐证等),其法律效力与纸质欠条无异。
启示二:明确约定“利息”是索偿关键。
本案中,原告能够获得利息支持,直接得益于欠条中“一月之内未还本人愿意支付利息”的明确表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时,出卖人可以主张逾期付款损失,计算标准可参照LPR。而本案欠条中已有支付利息的承诺,这为原告主张权利提供了更直接的合同依据。郝小青律师提示:在出具或接受欠条时,务必明确逾期还款的责任,包括利息计算标准或违约金数额,这将极大便利后续的权利主张。
启示三:缺席庭审等于放弃抗辩权利,风险极高。
被告王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这被视为其放弃了答辩、质证等诉讼权利,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单方陈述和证据进行裁判。缺席不仅不会拖延诉讼,反而可能因为无法对原告的证据提出异议,导致法院直接采信对方证据,从而迅速败诉。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应当严肃对待法院传唤,积极应诉,这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基本程序要求。
四、 给公众的务实法律建议
基于本案,郝小青律师向广大公众,尤其是中小企业经营者及个人提出以下建议:
1. 规范“电子欠条”的出具与保存
- 内容要素齐全:一份规范的欠条应至少包含债权人、债务人全名、欠款原因、准确金额(大写)、还款日期、逾期责任(利息或违约金),以及出具日期。
- 身份必须可溯:确保通过实名认证的社交账号(如微信、支付宝)进行沟通和出具。避免使用无法识别实际使用人的账号。
- 原始载体保存:务必保存好包含该欠条内容的原始聊天记录,切勿仅保存图片或截图后删除聊天上下文。必要时可进行电子证据固化。
2. 债务人应积极应对纠纷,切勿逃避
- 若确实无力偿还,应主动与债权人沟通,尝试达成分期还款等书面协议,而非躲避。
- 收到法院传票后,必须正视。即使对债务有异议,也应到庭说明情况、提交证据。缺席只会导致败诉,并可能面临强制执行,甚至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
3. 债权人应注重证据链的完整性
- 对于长期业务往来,定期对账并形成书面(包括电子形式)确认。
- 催收过程注意留痕,通过微信、短信等可记录的方式固定催讨证据,这既能证明债权主张未过诉讼时效,也能在诉讼中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结语
本案再次证明,在法治社会,诚信是基石。一张通过微信发送的“电子欠条”,承载的不仅是金钱债务,更是法律认可的信诺。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在日常经济交往中,都应树立牢固的证据意识和契约精神。对于债权人,要懂得规范固权;对于债务人,则应勇于承担责任。当纠纷无法避免时,积极运用法律程序解决,才是对各方最负责任的选择。
声明:本文案例来源于公开裁判文书,由浙江德凡律师事务所郝小青律师进行专业评析,旨在以案说法,普及法律知识。文章内容不构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见,个案具体情况请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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