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司法中,有一道看不见的“生死线”,决定了被告人是有罪还是无罪——那就是“证据确实、充分”。它不是法官在判决书里的例行套话,而是法律对每一个定罪结论设下的最高门槛。很多人以为,只要有几份口供、几段证言,就能坐实罪名,但在冤假错案的阴影下,这条线往往被悄悄压低,结果就是无辜者被定罪、真凶逍遥法外。
事实上,“证据确实、充分”有三层硬性要求:定罪事实必须有证据证明;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综合全案证据必须排除合理怀疑。缺了任何一层,定罪的基础就会动摇。很多冤案的发生,恰恰是因为在关键事实上证据不足、相互矛盾,或者只靠单一口供撑起整个案件。
一、法律上的含义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认定有罪必须达到:
1. 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每一个用来定罪的情节(时间、地点、人物、行为、后果等),都得有相应的证据支撑,不能“空口定罪”。
2. 据以定罪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辨认、鉴定等法定程序,不能是非法取得的“毒树之果”,也不能是来源不明、真伪不明的材料。
3. 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这是最关键的一条:
- 各个证据之间要能相互印证,形成比较完整的证据链闭环;
- 不能有明显无法解释的矛盾;
- 从普通人的常识来看,结论是唯一合理的,而不是“大概、可能、差不多”。
三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和冤假错案的关系
很多冤假错案的问题,恰恰出在“达不到证据确实、充分”这一点上,比如:
- 依赖单一口供:只有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一旦口供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整个定罪基础就塌了。
- 证据之间存在重大矛盾:例如不在场证明和监控、证人证言相互打架,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
- 关键事实缺乏证据:比如指控诈骗,却没有证明“非法占有目的”和“虚构事实”的直接证据。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仍然认定“证据确实、充分”,就很容易酿成冤案。
三、实务中的把握要点(办案人和申诉人都适用)
如果你是办案人员,要在心里反复问自己三件事:
1. 每一个关键事实点,有没有两个以上相互印证的证据?
2. 所有证据是不是都经过了合法程序查证?有没有非法证据?
3. 站在普通人角度,对全案事实是否还有别的合理解释?如果有,就不能说“已排除合理怀疑”。
如果你是申诉人或律师,在审查原审证据时,也可以用这三条去对照,看原审是否真的达到了“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有没有“带病定案”。
一句话概括:“证据确实、充分”就是要求证据足够多、足够真、足够稳,而且结论唯一、没有合理怀疑。
(北京胡律,毕业于中国人民大学,从事侦查工作十余年,曾任上市公司安全监察合规负责人,专注疑难复杂案件、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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