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老板对税法还是有所了解的,知道税法上对于偷税的处罚期限是5年,然后就觉得,自己偷税了,然后过了5年没被发现,就算后来被发现了,那么也不能罚款。
有时候可怕的不是不知道,而是只知道一部分,而往往你不知道那小部分,会让你付出惨痛的代价。
下面这个案件中,涉案公司有一笔偷税金额8000多万元的业务,7年前的,结果被发现了,被罚了2.4亿元,为什么过了5年还被处罚了呢?
下面我们就来看看这个案例,帮大家补足这“小部分”的知识,案例素材来源于法院裁判文书,文章观点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一、 案例还原:7年股权交易藏猫腻,8200万偷税引2.5亿罚单
2010年襄阳市某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A集团公司)转让了其持有的“B公司”的股权,按理说,股权转让赚钱了,那就应该老老实实交税。
但是A集团公司却采取了“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的方式偷税。
根据税务机关的检查发现,A集团公司一方面多列支出,虚构了1亿元的巨额债务,来源于之前获得B公司股权而应付的款项。随后,A集团公司每年都对该1亿元巨额债务计提资金占用费,2011年-2014年,每年都计提了3000万元,合计1.2亿元。
另一方面则少列收入,对于2010年转让B公司股权,隐匿股权转让收入2.37亿元,隐匿其他收入4566万余元。
以上操作综合计算,考虑其原先申报的企业亏损,2010年到2014年少缴税款8200多万元。
直到2017年11月,稽查局对A集团公司立案检查才被发现。2018年9月,税务局对A集团公司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2010年少缴的8200多万元税款,处3倍罚款金额2.46亿元;对其2014年另一笔虚假申报也进行了处罚;合计处罚金额2.52亿元。
二、核心争议:税企双方的三大焦点对决
A集团公司不服这个处罚决定,提起了行政诉讼,A集团公司认为:
1、违法行为已经过了处罚期限。涉案的股权转让和收入未申报行为发生在2010年,税务机关直到2017年才立案检查,中间相隔了7年,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法的相关规定,违法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2、处罚太重了。按照3倍处罚,金额达到了2.46亿元,属于畸高。
3、税务机关对于少缴税款的金额认定也是错的。
面对A集团公司的质疑,税务局则认为:
1、A集团公司违法行为是连续的。虽然股权交易是在2010年发生的,但是企业为了掩盖偷税事实,从2010年到2014年中,每年都在财务费用里计提虚假费用,在纳税申报表中也未做调整,这也就是说,A集团公司的偷税行为从2010年一直持续到了2013、2014年。
2、没有过处罚期限。既然A集团公司虚构费用的行为在2013年甚至2014年还在继续,那么5年的追诉期限就应该从行为终了之日(2014年)开始算,算到2017年11月立案查处时止,完全在5年期限范围内。
3、A公司对于少缴税款的金额有异议,这属于纳税争议,按照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必须先按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完成行政复议后,才能提起行政诉讼。A集团公司并没有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也没有先行复议,现在直接在关于罚款的行政诉讼中对税款质疑,法律并不允许这么做。
三、法院裁判:三大关键问题的法律定论
法院审理后,支持了税务机关的观点,法院认为:
1、关于5年期限的问题。法院认定,A集团公司在2010年到2014年的年度申报中,持续多列支出、少列收入,其违法行为应视为连续行为,税务机关在2017年立案查处,符合法律规定,未过处罚期限。
2、关于争辩税款金额。法院指出,税务机关对A公司下达了两份文书,分别是要求A公司补税和加收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给予A公司行政处罚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如果对补税金额不服,也就是对《税务处理决定书》不服,那么需要先复议,再提起诉讼。本案中,A集团公司没有对《税务处理决定书》提起复议,说明这个决定书已经生效。现在的诉讼是围绕《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不能再回过头去争辩税务处理决定书中的补税金额问题。
3、关于3倍罚款畸高的问题。A集团公司偷税金额特别巨大,达到了8000多万元,而且存在主观故意,情节严重,税务机关在0.5倍到5倍的法定幅度内,处以3倍罚款,裁量适中。
四、彭勃问答:厘清 3 个核心认知盲区
结合这个案件,我为大家总结了3个关键问题,下面分别解答:
问题1:税法中的处罚期限是多久?具体怎么规定的?
答:在税收违法案件中,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是5年。《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明确规定:
“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5年是指税务机关“发现”的时间,不是指企业做账的时间。
问题2:在税法中,什么是“连续”或“继续”状态?怎么来理解?
答:这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连续状态是指当事人基于同一个违法故意,连续实施了数个独立的行政违法行为。就如本案例中,A集团公司为了掩盖2010年的偷税行为,在2011年-2013年每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都重复使用了虚假数据进行申报,虽然每年申报都是独立的动作,但是在法律评价上,这是一个连续的偷税过程。
那么什么继续状态?这是指一个违法行为在时间上的延续。比如非法持有假发票,从买入到被查获,一直处于“持有”状态。
对于连续状态,追溯处罚还是5年期限,只是这个5年的起算时间是从行为终了之日开始计算,而不是从行为开始之日。只要你最后一次虚假申报还在5年期限内,那么就可以对前面的偷税行为进行处罚。
因此,虽然有这个5年期限规定,但是在连续状态下,实际上,可能对超过5年,比如上面案例中的7年前的偷税行为处罚。
对于连续状态,我在视频号中的会员专区,有专门一节视频讲解,有需要深入了解的可以去观看。
问题3:税法上,税务机关对企业税款的追征期是多长?
答:有些人会把罚款的5年时效和税款的追征期搞混,这是两个不同的期限。税款的追征更长,甚至还有无限期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税款追征期主要有3种情形,分别为:
1、税务局的责任导致税款少缴的,追征期为3年,导致多缴的,3年内退还。
2、企业计算错误/疏忽(非故意),追征期通常为3年,累计金额10万元以上的,可以延迟到5年。
3、偷税、抗税、骗税(故意),无限期追征。
也就是说,如果被定性为偷税,不管过去多久,税务机关都可以对税款进行追征。
注:本案案号为(2019)鄂7101行初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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