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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活动是最常见、最普遍的宗教事务,关系着广大信教群众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切身利益,同时也会涉及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正常的宗教活动是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的具体体现,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依法对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宗教界开展宗教活动,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当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由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组织,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按照教义教规进行。”对信教公民进行集体宗教活动作了原则规定。
关于集体宗教活动的地点。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一般应在经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这样规定是因为:第一,集体宗教活动参加的人数较多,而宗教活动场所是专门为信教公民举行宗教活动设立的,可以满足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第二,宗教活动场所有经过认定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可以为信教公民提供合乎教义教规的讲经讲道及其他服务;第三,宗教活动场所有经民主协商产生的管理组织,有健全的治安、消防、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可以维护信教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集体宗教活动的安全;第四,集体宗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可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依法保护和社会各界的尊重,这既有利于保护信教公民的权益,也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关于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集体宗教活动的组织者应当是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或者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团体和宗教院校是宗教组织,组织集体宗教活动是其权利。同时,规定集体宗教活动由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组织,可以有效防止社会上一些人或一些组织为了非法目的而组织开展宗教活动。
关于主持集体宗教活动的人员。集体宗教活动应当由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主持。宗教教职人员是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宗教教职人员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宗教教职人员资格、可以从事宗教教务活动的人员。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是指除宗教教职人员以外,经宗教团体依据本宗教的全国性宗教团体的规定认可的,可以主持宗教活动的其他人员。其他任何人不得主持宗教活动。不论是宗教教职人员还是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都应当按照本宗教的教义教规主持宗教活动、讲解教义教规和为信教群众提供服务,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关于宗教临时活动地点。除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行集体宗教活动外,有的信教公民确实有进行经常性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但是当地尚不具备条件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周边也没有同一宗教的宗教活动场所,这种情况下可以由信教公民推选代表向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为其指定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在宗教临时活动地点内,信教公民可以组织、举行集体宗教活动。
《宗教事务条例》 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宗教团体、非宗教院校、非宗教活动场所、非指定的临时活动地点不得组织、举行宗教活动,不得接受宗教性的捐赠。”明确禁止除上述情况之外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相关宗教活动。
来源:微言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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