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说这钱存银行,图个啥?不就图个稳当、图个安全吗?家里的抽屉还可能招贼呢,可银行那厚厚的墙、那严密的系统,总让人觉得,把钱放进去,就跟放进了保险柜,万无一失。可北京有这么一家公证处,他们经历的事,说出来您可能都不敢信:他们把公家的钱,整整几个亿,存进了一家正规银行。五年里,每季度都收到银行盖章的对账单,数字清清楚楚,一切正常。等五年后想取出来用,一查账,傻眼了——账上原本该有的一个多亿,没了!就剩下个四十多万的零头。
这不是天方夜谭,这是真事儿。这家公证处把钱存在大连银行北京分行。从2013年开始,陆陆续续存进去三亿六,后来陆陆续续取用,到2018年那会儿,账上本息加起来怎么也该有一亿八千多万。这笔钱不是小数目,是公证业务收上来的款子,属于公家的钱。
离奇的事情就从这里开始了。2018年6月,公证处想用这笔闲钱做个理财,让钱生点钱。他们就依据手里那份银行客户经理亲自送上门、还盖着鲜红公章的对账单,确认了余额,然后和银行签了理财协议,把这一亿八全投了进去。等到理财到期,去银行兑付,左等右等,钱就是不到账。银行那边呢,态度暧昧,支支吾吾,说不出个所以然。
这下公证处才真着了急,赶紧去柜台查真实的账户情况。这一查,好比一盆冰水从头浇到脚——账户里哪里还有一个多亿?只剩下四十四万两千多块钱!那一个多亿,就像凭空蒸发了一样。
钱去哪儿了?公证处可不是普通老百姓,他们是懂法律、懂程序的机构。他们立刻着手调查,这一查,查出一个让人脊背发凉的真相。原来,早在这笔存款刚进银行没多久,大概开户后一个月,钱就开始被人偷偷转走了!怎么转的呢?手法说起来并不算特别高科技,但胆子大到吓人。
据说,就在开户后第五天,有人冒充公证处的会计,拿着一套材料,上面盖着公证处的真公章和法人章(这些章是怎么被盖上去的,至今是个谜),跑到银行,居然成功地骗领走了用于网上银行转账的加密设备,比如U盾之类的东西。拿到这个“钥匙”才两天,刚到账的四千万,几乎就被转了个精光。
这还不是结束。在接下来的四年多时间里,这个神秘的操盘手,又用类似的手法,甚至修改了账户在银行预留的联系电话,一次又一次地把钱转出去。最后,这一大笔钱,流向了九家看上去有关联的公司,还有一部分,竟然流进了当时银行一位业务负责人罗某某,以及他母亲的个人账户里!
最让人难以置信的是,在这整整五年时间里,公证处对这一切毫不知情。为什么呢?因为每三个月,银行的客户经理李某,都会准时上门,送来一份制作精良的银行对账单和利息回单。单据上,存款余额、利息计算分毫不差,最关键的是,右下角盖着大连银行的业务公章,白纸黑字红章,显示账户“状态正常”。五年,十九张对账单,三十二张利息回单,外加那份理财协议上的银行印章,后来经过专业鉴定,全是假的!全是那位客户经理李某伪造的。他就靠着这一沓假单据,给公证处编织了一个持续五年的“资金安全”美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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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情败露,证据确凿,公证处理所当然地去找银行讨要说法。可银行接下来的反应,更是让人开了眼。他们一开始全盘否认,不承认这些证据。被逼得紧了,就开始“甩锅”。银行说:那个把资金转进自己账户的业务负责人罗某某啊,早就精神失常了,被家人送进精神病院,后来人就失踪了,我们找不到他,没法对质。至于那个一直送假单据的客户经理李某嘛,他早就从我们银行离职了,他的行为是他个人行为,跟银行没关系。
您听听这话,储户一个多亿的资金,在银行系统里不翼而飞,银行把责任推给一个“精神失常且失踪”的员工,再加一个“已离职”的员工,就想把自己撇得一干二净。这道理,走到哪儿恐怕都说不通吧?银行的金字招牌,难道就是用来推卸责任的吗?
公证处当然不干。他们一纸诉状,把大连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本金加利息,算下来超过两个亿。本以为事实清楚,证据也足,官司应该不难打。可结果让人大跌眼镜。一审法院认为,这个案子涉及刑事犯罪,应该“先刑后民”,就是先由公安机关侦破罗某某等人的刑事案件,然后再来处理民事赔偿,于是裁定驳回公证处的起诉。公证处上诉到二审,结果维持原判。
这下,公证处是真蒙了。钱在银行丢的,证据指向银行内部管理漏洞甚至有人涉嫌犯罪,可法院却让等刑事案件结果。那要是刑事案件一直破不了,或者人一直抓不到,这钱难道就永远追不回来了?一个多亿的公款,难道就这么打了水漂?
就在山重水复疑无路的时候,事情出现了转机。公证处没有放弃,他们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再审申请。最高法的法官们审理后,做出了完全不同的判断。他们认为,这个案子里,实际上存在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一种是刑事案件,是罗某某、李某等人伪造金融票证、挪用资金的个人犯罪行为,这个该由公安和检察院去管。另一种是民事案件,是公证处和银行之间的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核心是银行有没有尽到保障储户资金安全的合同义务和法定义务。这两件事可以分开处理,不能简单用“先刑后民”做借口,让银行逃避其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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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一锤定音,指令北京金融法院重新审理这起民事赔偿案件。这个裁定意义重大,它明确告诉银行,也告诉所有人:银行不能把内部员工犯罪当成抵挡储户索赔的“挡箭牌”。你把钱存进银行,是和银行这个机构建立合同关系,不是和某个具体的柜员或经理个人建立关系。银行有责任管好自己的员工,有责任维护自己系统的安全。如果因为银行管理不善,导致储户资金损失,银行就必须负责。不能一出事,就说“是临时工干的”、“是离职员工干的”、“那个员工疯了”,这说不过去。
这个案子到现在,北京金融法院还没有作出最终判决。但最高法的再审裁定,已经让这件事的走向明朗了许多。它给焦急的公证处,也给所有关注此事的储户,带来了一线希望。
回过头来想想,这事儿真是让人后背发凉。公证处是什么地方?那是专门和法律、和证据打交道的机构,他们做事讲程序、讲规范,可即便如此,还是被银行内部人员用假章、假单据骗了整整五年,浑然不觉。这说明什么?说明在某些银行内部,管理的混乱可能超乎外人的想象。伪造公章、长期制作假对账单,竟然能在银行内部一路畅通,五年不被发现,这风控系统形同虚设。
更让人担忧的是银行的“甩锅”态度。出了问题,第一反应不是查找自身漏洞、积极解决,而是急于撇清关系,把责任推给个人。这种态度,伤害的不仅是某一个储户,更是整个银行业赖以生存的信用根基。老百姓为什么敢把钱存银行?不是因为银行的墙厚,而是因为相信国家金融体系的信用和法律的保障。如果银行自己都不珍惜这份信用,动不动就“甩锅”,那谁还敢放心存钱?
这个案子,也给所有企业和个人提了个醒。别以为把钱存进银行就万事大吉,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定期核对自己的账户,不能光看银行寄来的或者客户经理送来的对账单(那可能是假的),最好能亲自通过银行的官方手机APP、网上银行,或者直接去柜台查询一下真实的余额和流水。尤其是大额资金,更要多个心眼。自己的钱,自己得负最终的责任去盯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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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我们也期待法院的最终判决能早日作出,并且是公正的判决。该银行承担的责任,一点也不能少。不仅要让受害的公证处拿回损失,更要用这个判例告诉所有金融机构:客户的资金安全,是你们不可推卸的天职。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筑牢内部的防火墙,比事后甩一万个锅都管用。银行的信用,是国家的金融稳定之基,也是千家万户的财产安全所系,这块金字招牌,可不能自己把它砸了。
希望这件事能成为一个深刻的教训,推动银行业真正把内控和合规落到实处。咱们老百姓存点钱不容易,可经不起这么吓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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