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时有发生,尤其是历时较久的项目,往往因证据留存不足、时效争议等问题陷入僵局。船营区某小区建楼爆破施工项目,因2014年的工程款迟迟未结,引发了一场跨越十余年的维权纠纷。施工方奔波维权,被告却以“该年份未施工”“时效已过”为由拒绝付款,这笔工程款究竟该如何追回?
案情简介

某小区建楼工程的爆破作业由原告施工方承接,双方签订了正式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负责2012年至2014年的爆破施工任务。2012年、2013年的工程款均已顺利结算,唯有2014年的工程款因双方未及时核对账目,一直拖欠未结。
多年后,原告施工方向被告索要这笔欠款时,却遭到明确拒绝。被告提出两项抗辩理由,一是否认原告在2014年开展过爆破施工,二是主张该笔欠款的诉讼时效已过。而原告虽持有合同,却未能留存2014年直接的施工记录,这让维权之路陷入了困境。无奈之下,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拖欠的工程款。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施工方确实于2012年至2014年期间参与了案涉小区的建楼爆破作业,双方仅就2014年的工程量及工程款存在争议。针对被告提出的“时效已过”抗辩,法院审查后认为,案涉施工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2014年工程款的付款时间。按照法律规定,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遂依法驳回了被告的时效抗辩。
在案件核心争议点“2014年是否实际施工”的认定上,原告提交了公安局出具的《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作为关键证据。该许可证清晰记载了炸药的使用单位、使用时间、使用地点及使用数量,而炸药属于特殊管控物品,其出售、经营、运输等环节均受严格监管,具备不可替代性和追溯性。
基于该证据的特殊属性,法官形成内心确认,认为原告2014年施工具有高度可能性,依法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经公开抽签,最终确定了具备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结果显示,原告2014年完成的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比原告诉请主张的金额还要多出一部分。
然而,原告并未变更诉讼请求,仍按原金额主张款项,主动放弃部分本金及全部利息。被告被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原告的诚意打动,不再坚持抗辩,同意支付相应工程款。最终原被告达成和解,被告履行支付义务,原告撤回冻结被告财产的申请,本案以调解结案。
法官提醒

建设工程领域,工程款结算纠纷往往涉及金额大、历时久,妥善处理此类纠纷,既关乎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影响市场交易秩序。在此,法官提醒相关市场主体:
一要规范施工流程,留存完整证据。工程双方应建立健全施工记录制度,及时留存施工日志、工程量确认单、验收凭证等资料,必要时拍摄施工视频,确保施工事实可追溯,避免因证据缺失陷入维权困境。
二要及时主张权利,避免时效风险。工程款未及时结算时,债权人应定期通过书面函件、对账协议等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留存相关凭证,以此中断诉讼时效,保障自身债权不会因时间流逝失去法律保护。
三要秉持诚信原则,理性化解纠纷。合同双方应恪守诚信约定,及时核对工程量、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应优先通过协商沟通解决;若协商无果,可依法通过鉴定、诉讼等途径维权,避免矛盾激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第一款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八条 第二款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来 源 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原标题丨【案件快报】十年爆破工程款久拖未结 施工方维权:我的欠款该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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