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中,内部承包常被无资质或资质不足的施工人用作挂靠的“外衣”——借有资质建筑企业名义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实则通过这种形式达到借用施工资质的目的。此类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的施工人,能否直接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最高院通过多个典型案例,明确了具体规则。
冷黎、蒋嘉文、黄军三人与永存建筑公司签订《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约定以包工包料方式承包涪江二桥景观工程,永存建筑公司按工程项目结算造价的0.5%收取管理费。三人作为自然人,不具备施工资质,却实际完成了全部施工任务,永存建筑公司未参与实际施工,仅收取管理费。最高院认定,这种约定实质是通过内部承包形式借用施工资质,属于挂靠关系。因永存建筑公司认可三人实际完成案涉工程,最高院支持他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规定,直接向发包方合川城投公司主张工程款,合川城投公司需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承担责任。即便案涉BT合同补充协议因未招投标无效,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的事实,仍让发包方需对欠付部分负责。
南通四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获嘉县岚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案件中,黄夕荣借用南通四建公司资质承揽工程,发包方岚世纪公司明知该借用行为。最高院认为,双方形成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关系,黄夕荣有权直接向岚世纪公司主张工程款。即使合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无效,工程验收合格后,黄夕荣仍可参照合同约定主张工程款,且双方已结算确认欠付金额为959477.84元。
还有一种特殊挂靠情形:长期承包被挂靠公司的经营权,借用资质实施不特定工程。吴美永长期承包万利建设有限公司西宁地区经营权,交纳承包费,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借万利公司资质从事建设工程经营。案涉工程中,吴美永作为万利公司委托代理人签字,接收工程款,与发包方新田公司签订补充协议。最高院认为,这种不针对特定项目的长期借用资质,某一工程完成后双方关系不必然终止,吴美永与新田公司建立了事实上的施工关系,有权主张工程款。
认定挂靠关系的关键在于实质审查,而非合同名称。即使合同名为“内部承包”“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只要符合四个特征,就应认定为挂靠:一是承包人不具备相应施工资质;二是以被挂靠单位名义对外承接工程;三是承包人自行投入资金、组织施工、承担风险;四是被挂靠单位仅收取管理费而不实际参与施工管理。冷黎案中,三人无资质、自行包工包料、永存仅收管理费,完全符合这些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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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实际施工人需满足三个条件:首先,证明自己是实际施工人,需收集施工日志、材料采购凭证、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记录、与发包方的往来函件等证据;其次,工程需验收合格,这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前提;最后,要证明发包方欠付被挂靠方工程款,可通过施工合同、结算书、审计报告、付款凭证等证据,若证据在被挂靠方手中,可申请法院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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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管理费,虽挂靠行为违法,但被挂靠方若实际履行管理职责(如参与施工协调、质量监督),管理费可从工程款中扣除。冷黎案中,永存公司履行了一定管理职责,最高院支持扣除0.5%管理费;若被挂靠方未实际管理,仅出借资质,管理费可能不被支持,但实际施工人需举证证明。
欠付工程款不仅包括本金,还包括合理利息。最高院认为,发包人欠付工程款占用了实际施工人的资金,应支付利息。利息计算标准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若合同无效,不支持合同约定的高利率。冷黎案中,三人主张按年利率7.8%计算未获支持,法院按法定利率计算,起算时间从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如工程回购期结束后)开始。
实际施工人需注意风险防范:尽量避免挂靠,若必须借资质,要签订明确的内部合同,约定工程款直接支付到自己账户,避免被挂靠方截留;施工中及时收集证据,签证、变更手续要书面确认;关注被挂靠方与发包方的结算进度,若发现被挂靠方转移资产,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诉讼时可将发包人和被挂靠方列为共同被告,一次性解决争议,明确各方责任范围。冷黎案中,三人将合川城投和永存建筑列为共同被告,法院查明各方欠付金额,最终判决合川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避免了多次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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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挂靠合同无效,只要实际施工人完成工程且验收合格,仍有权向发包方主张工程款,但需做好证据收集和风险控制,才能有效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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