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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约定放弃追索第三者财产,事后发现配偶隐瞒巨额赠与的情况屡见不鲜,核心争议在于放弃承诺的效力边界与隐藏财产的追索权行使。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违背公序良俗属无效行为,隐藏财产亦侵害无过错方权益。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马丹阳律师结合法律条文与裁判规则,整理了此类纠纷的核心法律要点,供大家参考。
放弃追索承诺的效力界定
1、放弃追索承诺仅约束已知财产部分。离婚时的放弃追索约定,需结合签署时当事人知悉的财产范围认定效力,不能当然扩展至未知的隐藏赠与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民事法律行为需基于真实意思表示,对未知财产的放弃因缺乏真实合意,不发生法律效力,无过错方仍可追索。
2、未载入调解书的放弃条款效力受限。若放弃追索的约定仅载于调解笔录,未纳入生效民事调解书,且涉及案外人(第三者)权益,该条款难以产生完整约束力,不影响无过错方另行主张权利。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生效调解书为离婚财产约定的核心依据,笔录中的未生效条款不能剥夺当事人法定追索权。
隐藏赠与财产的追索规则
1、婚内擅自赠与第三者财产均属无效。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未经另一方同意,为维系不正当关系赠与第三者财产,违背公序良俗,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该赠与行为无效,第三者取得财产构成不当得利,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应予以返还。
2、隐瞒赠与可主张再次分割并要求过错方少分。配偶隐瞒巨额赠与属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后发现该行为的,可起诉请求再次分割。法院将结合过错程度、财产分割公平性,酌情确定返还比例,优先保护无过错方权益,过错方可能被判令少分返还财产。
结语
离婚时对第三者财产追索的约定需明确财产范围,避免笼统表述。发现配偶隐瞒婚内赠与后,应及时固定转账记录、不正当关系证明等证据,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追索权。此类案件的审理核心是平衡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既尊重双方合法约定,也坚决遏制婚内财产转移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为无过错方提供全面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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