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本号与刘虎存在利害关系。T先生与刘虎相识近二十年且至今偶有联系。他经常转发T先生文章。经核实,其微信号“刘虎21”2026年1月份就在朋友圈分享过两篇T先生的文章。本号强调,利害关系并不影响今日文章之公正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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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功夫》剧照。
2026年2月2日,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锦江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称,近日,该局接成都市公安局指定管辖,依法对刘某(男,50岁)、巫某某(男,34岁)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权威媒体报道称,通报中的“刘某”,即知名媒体人刘虎。“巫某某”为刘虎的拍档巫英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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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情通报。
写这篇文章前,猪肉佬T先生看了一下涉事文章。也咨询了本号法律顾问刘好看(学名:刘俊)的意见。
时代在发展,信息越来越发达,告发不能仅限于传统的向办案机关举报,公开发表文章也应视为告发。这个T先生是认同的。不过,关于诬告陷害罪,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设置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也就是说必须明知是虚假内容而发布。从涉事文章看,事实部分有明确出处,要么是某某人说的,要么是某个材料显示,属于客观陈述,看不出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退一步说,文章个别地方有瑕疵,也不影响文章主体没问题,是正常、客观的舆论监督。不构成诬告陷害。和文章失实对应的,通常是名誉侵权官司,而非刑事案件。
关于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将构成非法经营罪:(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四)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照该法律条文,(二)、(三)首先排除。
(一)的话,如果拿主管部门许可的新闻采编资质来说,目前做自媒体的刘虎肯定是没有的。但大家可能没留意到,刘虎平时在其作品中并没说自己是记者,而是自称“笔者”;至于什么样的作品是新闻报道,什么样的作品是新闻评论,这个很难有统一标准。比如,T先生在公众号说在家踩死了五只蟑螂,算不算新闻?在T府,这是大新闻;T先生在公众号说“王二狗是垃圾”,算不算新闻评论?王二狗会坚持说是。说到这,T先生的意思是,办案机关恐怕无法认定刘虎运营的自媒体从事了新闻采编业务。
办案机关说的非法经营,不知是否说刘虎收了当事人的钱。即便如此,这个也不好认定就属于非法经营。首先,经过平台审核批准的自媒体,也是合法的媒体。自媒体是自筹经费自负盈亏的。外出调查、了解情况会产生差旅费、误工费和劳务费,向当事人收取一定费用,构成非法经营罪吗,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吗?按业余从事自媒体创作近十年T先生的看法,不收才是扰乱市场秩序。还有,自媒体运营者水平有高有低,好的自然可以收费高些。所以,是否构成非法经营,也不能以金额大小来认定。
综上,本号认为,刘虎并不构成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他以及同伴面临的风险并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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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不时在朋友圈分享本号文章。Photo by Mr T
部署跨省抓捕刘虎团队的,是成都市警方,而不是被批评县委书记所在县的警方。这表明,涉事县委书记起码在市一级层面获得了个别领导的支持。
作为深耕传统媒体、自媒体二十多年的老将,刘虎撰写的涉事文章是否会完全失实?这种可能性不会存在。来个假设,有10%的内容失实。那么,其余90%属实的内容,相关官员怎么解释,怎么应对?事情闹得那么大,广大网民都在盯着呢。
所以,T先生倒是觉得,一通操作猛如虎的涉事县委书记、成都市个别领导,他们面临的风险,比刘虎团队的,要大得多。
最后想对成都市个别领导说的是——
Good lu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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