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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5日-2月2日,人民法院案例库新增入库参考案例共31件,其中民事13件,刑事12件,行政5件,执行1件。具体如下:
民 事
1.朱某平诉北京荣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案——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效力认定及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07-2-490-001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在此情况下,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请求解除劳动合同并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万某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元某(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中某(天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中现有技术抗辩依据的审查
入库编号:2026-13-2-160-001
裁判要旨:在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被诉侵权人可以基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主张现有技术抗辩。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落入案涉专利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全部技术特征与在先外观设计专利图片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中相应的技术特征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的现有技术抗辩成立。
3.上海某报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诉襄阳某咪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正品出租方使用正品商标表述客观信息不构成商标侵权
入库编号:2026-09-2-487-001
裁判要旨:为出售、出租正品商品而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该正品商品的注册商标,属于告知商品来源的描述性使用,通常不会使社会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可能性。在此情况下,如果广告宣传的内容和方式不损害该商标所承载的商誉的,构成对商标的正当使用,不属于侵害商标专用权行为。
4.星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恒某投资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依托评估意见缩小当事人认识分歧,四级法院联动调解多年物业纠纷案件
入库编号:2026-16-6-121-001
调解指引:物业合同纠纷案件通常具有涉众、涉民生、涉社会稳定等特点,是典型的“小切口、大民生、大政治”案件。对于此类案件,不宜简单“一判了之”,而应当依法加强调解沟通、强化释法明理,并可结合具体情况发挥上下级法院联动作用,以促使业主与物业达成和解,进而化解潜在的连环诉讼风险,促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调解过程中,对于常见的物业费计算标准争议等问题,可通过开展实地调查取证、依法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帮助当事人减少分歧、建立互信,最终达成共识。
5.旭某有限公司诉陈某、西安市尚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技术秘密侵权通常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入库编号:2026-13-2-176-001
裁判要旨: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密切关联。侵权人侵害技术秘密的,一般不会使技术秘密权利人的名誉受到损害,故除非技术秘密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同时造成了其名誉受损,一般不适用“消除影响”的责任承担方式。
6.唐某纯诉陈某智、陈某勇等赡养纠纷案——赡养方式的确定应尊重老年人意愿,尽到更多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义务的同住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
入库编号:2026-07-2-024-001
裁判要旨:赡养义务不仅包括经济供养,还包括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故在确定赡养义务的履行方式时应当考虑老年人在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方面的需要,充分尊重老年人的个人意愿;有多个赡养人时,与老年人共同生活、负担更多生活照料和情感陪伴等非经济供养义务的赡养人可以适当减少费用分担。
7.某贸易进出口独资有限公司诉某局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善用调解促成涉“一带一路”商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实质化解
入库编号:2026-10-6-084-001
调解指引:调解涉外商事买卖合同履行纠纷,应注意把握四个关键步骤:第一步,准确认定事实。组织双方逐笔核对履约凭证、货款支付记录等关键证据,锁定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坚实事实基础。第二步,评估纠纷影响。引导当事人全面评估纠纷对企业信誉、跨境合作与行业前景的长期影响,促使双方冷静思考、权衡利弊,自愿接受调解。第三步,回应双方关切。在把握双方核心诉求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调解协议核心条款,有效回应双方关切,同时明确违反调解协议的违约责任,确保执行可控。第四步,合作愿景引导。结合项目背景和双方合作历史,阐释未来机遇与共同利益,促进当事人重建互信,主动履行调解方案,实现双赢。
8.重庆某云数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秦某琼等清算责任纠纷案——清算责任纠纷应当按侵权诉讼确定管辖
入库编号:2026-01-2-284-001
裁判要旨:公司债权人以公司股东为被告,要求其赔偿未履行清算义务即注销公司所造成的债权损失,在案由上是清算责任纠纷而非公司清算案件;清算责任纠纷在性质上是侵权责任纠纷,故对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纠纷相关管辖规则;鉴于债权损失造成的公司债权人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一般发生并显现于公司债权人的住所地,故该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相应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9.南京七某传媒有限公司诉崔某熙合同纠纷案——MCN机构通过与应届毕业生签订合作协议进行实际用工的法律关系认定
入库编号:2026-07-2-483-001
裁判要旨:MCN机构以签订合作、承揽、经纪协议等方式招聘劳动者从事直播服务,双方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注意从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工作量、工作内容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者受劳动管理控制程度,劳动者协商议价能力等方面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双方存在用工事实和支配性劳动管理关系的,应当依法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MCN机构以签订的合作、承揽、经纪等合同否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0.拉某酒庄诉南京金某酒业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商标侵权纠纷中三年不使用免赔抗辩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9-2-159-001
裁判要旨:在侵害商标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提出权利人未使用注册商标的免赔抗辩,权利人提供证据证明起诉之日起前三年内使用过商标的,该免赔抗辩即不能成立;被控侵权人以权利人使用商标强度较弱为由,主张免赔抗辩成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以在确定赔偿责任大小时予以考虑。
11.侯某诉张某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经营者在直播营销中作出高于法定标准的赔偿承诺的,应依约履行
入库编号:2026-07-2-084-001
裁判要旨:平台内经营者应当就其网络店铺直播人员的销售宣传行为承担责任;直播人员作直播宣传时,作出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的赔偿承诺的,该承诺构成消费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的有效内容,平台内经营者应该依照该承诺履行赔偿义务。
12.品某鲜活(香港)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民事诉讼法关于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等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
入库编号:2026-10-2-445-001
裁判要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系就民事诉讼中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的外国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的规定,并不当然适用于仲裁程序。仲裁机构在其仲裁规则中未就该类授权委托书需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作出规定的,当事人无需按照民事诉讼法前述规定办理公证认证或相应证明手续,亦不得据此主张相关授权委托书无效。
13.南某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等十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
入库编号:2026-08-2-422-001
裁判要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的适用需审慎把握,应以尊重法人人格独立性、单独适用破产程序为原则。当关联企业成员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财产成本过高,实质合并重整能提升债权人清偿率、最大化保护债权人整体利益,并具有可行性与必要性时,人民法院可例外裁定对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重整。
对于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中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审查,需重点判断资产与负债混同、人员、财务、业务混同的情况和程度,以及是否存在实质影响关联企业经营自主性等严重丧失法人独立性的情形。
刑 事
1.徐某涵非法进行节育手术案——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中“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02-1-337-001
裁判要旨:对于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犯罪案件,判断行为人的行为属于“情节严重”还是“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可以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5号)的有关认定标准。
2.侯某东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行为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同时被作为重要线索侦破其上游犯罪案件的,不应当认定为立功
入库编号:2026-02-1-300-001
裁判要旨: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他人犯罪行为”“其他案件”应当与犯罪分子本人犯罪行为无关。犯罪分子如实供述本人罪行,供述内容为侦破其上下游犯罪、对合犯罪、共同犯罪等与本人犯罪有关联的案件提供重要线索的,不构成立功。
3.程某康故意杀人案——行为人在明知其不具备逃跑条件时配合抓捕,依法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入库编号:2026-02-1-177-001
裁判要旨:自动投案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即能逃而不逃,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已被封锁包围、不具备逃跑条件的情况下配合抓捕的,不具有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依法不认定为自动投案。
4.杨某海交通肇事案——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事故责任的实质认定
入库编号:2026-06-1-054-001
裁判要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认定当事人刑事责任的重要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认定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原因的分析,审查造成事故的不同原因以及相关原因的作用大小,按照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具体认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5.秦某新危险驾驶案——驾校教练明知学员大量饮酒仍为其提供车辆在道路上驾驶的,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入库编号:2026-06-1-055-001
裁判要旨: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案件办理中,对于明知他人可能达到醉酒程度,仍然为其提供车辆、指使其上路行驶,对其醉酒危险驾驶的犯意形成作用较大的,可依法以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论处。驾校教练为醉酒学员提供车辆,指使其在道路上驾驶的,主观恶性、现实危险大,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6.张某猥亵儿童案——猥亵儿童治安违法行为与猥亵儿童犯罪的区分
入库编号:2026-14-1-185-001
裁判要旨:判断猥亵儿童的行为属于治安违法行为还是猥亵犯罪行为,应当综合考察猥亵行为所侵害身体部位的隐私程度、猥亵方式、持续时间、特定时空环境、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是否实际造成伤害等因素。猥亵的身体部位隐私程度一般、持续时间短,但是采取强制手段实施,或者结合猥亵发生的特定时空环境以及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因素,反映出行为人主观恶性大,且对被害人性的羞耻心冒犯严重或者严重侵犯被害人人身安全感,甚至对被害人心理已造成实际伤害,具有刑事处罚必要性的,应当依法以猥亵儿童罪论处。
7.沈某帅盗窃、王某抢劫案——盗窃转化为抢劫案件中抢劫罪共犯的成立范围
入库编号:2026-05-1-221-001
裁判要旨: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依法应当以抢劫罪论处;其余行为人未就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形成共同犯意、也没有提供帮助的,不构成抢劫罪共犯,依法仍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8.尹某礼故意伤害准许撤回起诉案——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02-1-179-001
裁判要旨:对于因琐事引发的轻伤害案件的办理,不能“唯结果论”,应当综合全案事实证据,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对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犯罪作出判断。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不具有明显攻击性、一般不会造成伤害后果的轻微推搡、拉扯等行为,主观上不具有伤害故意的,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
9.周某良盗窃案——蒙骗他人办理网贷并秘密转移占有所贷款项的,构成盗窃罪
入库编号:2026-02-1-221-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通过欺骗手段获取被害人处分财物的工具或者信息后,在被害人无处分财物的意愿且不知情的情况下,转移和占有被害人数额较大以上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10.赵某荣抢劫案——对闯入被害人尚未实际入住的出租房并“以借为名”劫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5-1-220-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无偿还能力,采取足以压制素不相识被害人反抗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尽管事后行为人向被害人声称系“借款”,并承诺归还的,仍应当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应当依法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入户抢劫”中“户”应当从“场所特征”“功能特征”两个维度判断,即“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其中,对于“供他人家庭生活”应作实质判断,即案发场所需实际存在着家庭生活,对于客观上虽配有供家庭生活所需的生活设施,但尚未实际入住的房屋,可以不认定为“入户抢劫”中的“户”。
11.陈某破坏交通设施案——破坏交通设施罪中“造成严重后果”的认定
入库编号:2026-05-1-024-001
裁判要旨:在破坏铁路交通设施刑事案件中,对刑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中的“造成严重后果”应当作全面准确理解:其既包括造成火车倾覆、毁坏的情形,也包括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较长时间中断行车等情形。
12.储某含、钱某强迫交易案——以举报等方式威胁他人收购其合伙份额行为的定性
入库编号:2026-03-1-170-001
裁判要旨:行为人为获取不公平对价,以恶意举报等方式强迫他人收购其合伙份额等资产,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强迫交易罪。
行 政
1.顾某进诉扬中市水利局、扬中市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听证程序中未出示的证据不应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证据
入库编号:2026-11-3-001-001
裁判要旨:听证程序中未出示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依据。行政机关以听证程序中未出示的证据作为认定当事人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并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当事人以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主张撤销该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2.丹麦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应当从一般消费者角度来作判断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2
裁判要旨:“富有美感”是外观设计获得专利授权的法定要件之一,外观设计仅具有功能性设计特征,不具有装饰性或者美学意义的设计特征的,依法不能获得专利授权。外观设计是否“富有美感”,应当以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为判断标准;如果在一般消费者看来,组成该设计的设计特征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而不会注意该设计是否具有美感,则该设计不属于“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某季废旧金属回收服务站诉丽江市古城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双罚制”不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入库编号:2026-12-3-001-001
裁判要旨:个体工商户并无独立的责任财产,需以经营者个人或者其家庭财产承担责任,故不具备依照安全生产法第十六条的规定适用“双罚制”的前提。个体工商户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行政机关依照该条对个体工商户及其经营者分别予以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诉请撤销对个体工商户的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4.盐城某马科技有限公司诉盐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某工伤认定案——外卖骑手送餐途中发生事故导致工伤的审查认定
入库编号:2026-12-3-007-001
裁判要旨: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签订劳务合同,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是否受企业工作规则及服务标准等制度约束、劳动者薪酬标准及惩戒措施是否由企业单方确定、劳动者是否佩戴企业统一标识及接受考勤管理等因素判断双方是否存在组织从属性、经济从属性、人格从属性,进而判断是否构成劳动关系。
平台企业与外卖骑手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在完成外卖配送任务的合理期间和所必经的合理区域内,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工伤。
5.秦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复议案——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错误适用行政处理方式的司法救济
入库编号:2026-13-3-024-001
裁判要旨:根据《专利审查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八号,2023年修订)的有关规定,对于实质要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分案申请,应当以驳回分案申请的方式处理,并在作出驳回决定前给予申请人陈述意见及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行政机关以作出分案申请视为未提出通知书或者视为撤回通知书的方式处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执 行
四川省科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县医院执行复议案——执行法院对当事人达成执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处理
入库编号:2026-17-5-202-001
裁判要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提出其与申请执行人签订有执前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经审查属实的,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终结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执前和解协议存在胁迫等可撤销事由的,因超出了执行程序仅对协议效力作形式审查的范畴,执行程序不予审查,申请执行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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