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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市场监管行政处罚文书网1月23日发布的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泗市监处罚〔2026〕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因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被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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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于2025年11月17日以14.5元/盒的价格从宿州市绿泉商贸有限公司手中购进4盒颐多慷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食品生产许可证号:SC202137000070,执行标准:Q/YYB032S,规格:100粒,净含量100g(1g×100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137000070,生产日期:2025年7月21日,保质期至2027年7月1日,条形码:6974076564138,该食品为保健食品。而后将该保健食品放至营业场所内的非处方药品货架上混放对外销售了2盒。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26年1月8日上午,食品项检查时,发现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将保健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泗市监当罚〔2026〕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泗市监责改〔2026〕652号责令整改通知书当场送达予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责令该店当日内改正违法行为,予以警告。时至2026年1月12日,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仍未改正违法行为,继续将保健食品颐多慷牌钙维生素D软胶囊放置于非处方药品货架上混放对外销售。货值额232元=58元/盒×4盒。
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构成了将特殊食品与药品混放销售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五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结合《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年版)【127】第一项第1、2目之规定,现责令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泗县成诺大药房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罚款伍仟元。
据《爱企查》资料,江苏振远同康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成立于2014年05月23日,注册地位于睢宁县中央大街延伸段3号,法定代表人为柴旭。是徐州振远医药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累计开设241家门店,已经注销70家门店,现有171家门店显示为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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