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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墨子老师,您好!上个月我们储放物资的物流仓库发生火灾,损失已经保险公司赔付。现在税务要求我们补税,说保险公司的赔偿属于非应税项目,我们的货物发生损失得到了赔偿需要做进项转出处理。墨子老师,今年开始获得赔偿的货物进项都不允许抵扣了吗?
答:感谢您的提问!
第一,货物发生火灾属于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法中的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很显然,因火灾发生的货物损失不属于上述非正常损失的范围。
第二,发生损失的货物是否用于不得抵扣的非应税交易。根据《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很显然,纳税人购入货物的目的并非是用于保险赔偿的,所以也不属于用于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的范围。
综上所述,纳税人购买的货物发生火灾,不管有没获得赔偿其进项税额均是允许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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