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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财政局发布2025年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工作通知,本次申报安排在1月30日至3月9日,并按照新政策标准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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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高级会计评审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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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安排
职称申报时间为2026年1月30日至3月9日。申报人应在申报系统中将个人信息(含申报材料)提交单位审核,单位应在3月2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并自审核通过之日起组织评前公示(公示期应不少于5个工作日)。3月9日18时前,申报单位须在申报系统中将申报记录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未完成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申报人将无法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3月27日18时前,申报单位需在申报系统中将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在此时点前,退回修改的申报记录未提交至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的,无法继续申报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受理后,申报人须按时缴费,缴费截止时间为2026年3月31日18时。未在此时点之前缴费的,无法继续参加本年度职称评审。
申报程序
我市实行网上申报评审。正高级、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统一在深圳市人才一体化综合服务平台,点击“专技人才—深圳市属职称评委会职称评审申报”进行申报。
申报人使用个人用户和密码登录系统进行评审申报,用人单位登录该平台申请单位用户,通过该平台完成申报审核、公示材料上传、提交评委会办公室受理等。已在市人力资源保障局网站注册深圳人社局社会统一用户或已注册广东政务服务网用户的,无需重新申请,可使用既有账号。
职称资历年限计算和申报材料有效性
1.对于2021年度及以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2.对于2020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3.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12月31日。

02
广东省高级/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新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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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去年3月份的时候,广东省财政厅发布了新版会计高级系列的评审标准文件,其中有7项做了重大调整,匠匠之前专门出过一篇文章解读,具体可查看2025高会职称评审大变!财政厅发布新版评审标准
其中具体业绩成果条件如下
(一)系统掌握和应用经济与管理理论、会计与财务管理理论,会计财务实务工作业绩较为突出,有效提高了会计管理水平或经济效益;具有较强会计专业科研能力,取得一定的会计相关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
(二)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主持(参与9)本单位、本系统经营决策和内部管理改革工作,推动改革创新,取得较好成效。
2. 主持(指导)县(区)级以上地区(行业)财会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3. 主持(参与)本单位、本系统会计财务实务工作,取得较好成效。
4. 主持(参与)承担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的年度审计、资产评估、财务与管理咨询、绩效评价、资产管理、企业上市并购重组、资本运作、项目决策分析、可持续发展建设、税务筹划、企业清算等工作,产生较高经济效益10或社会效益11。
5. 主持(参与)全国、全省或地市(行业、系统)执行的会计财务法规制度、办法、标准、指南等制定工作,或重点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6. 其他符合本条第1款规定的情形。
(三)任现职期间,形成与本人专业技术工作经历高度相关的会计及相关专业理论或应用研究成果,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独立或主持完成的供单位或政府相关部门参考或使用的专题研究报告、专业调研报告、分析报告、行业标准与制度设计文件、项目设计方案、成果转化报告、工作规划与发展报告、咨询报告等代表本人专业实务工作实践的创造性成果2项。
2. 主持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等省级(含副省级,全文同)以上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1项,或者主持完成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中国教育会计学会等全国性行业专业学会(协会)、广东省会计学会、广东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广东省财政学会的会计或相关专业研究课题2项,经立项部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准予结题。
3. 第一(独立)作者在公开出版的专业期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会计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
4. 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出版会计或相关专业的专(译)著1部,其中申报人撰写(翻译)的总字数不少于5万字。
此外今年还增加新的内容——“代表性成果”
申报人应提交不超过3项任现职期间取得的、能证明具备第十八条规定的工作能力(经历)条件和体现第十九条规定的业绩成果条件要求的代表性成果,其中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不少于1项。
代表性成果原则上应是申报人独立(主持)完成的成果。
(一)制度标准类业绩成果,指主持(执笔)制定行业、系统、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各项制度规定、管理办法等。
(二)创新实践类业绩成果,指主持(参与)行业、系统或单位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各项创新实践活动的业绩成果。
(三)理论研究类业绩成果,指主持(独立)完成与会计财务实务工作相关的理论研究成果,包括主持完成的相关理论研究课题、第一(独立)作者公开发表的论文和公开出版的专(译)著等。
(四)其他可以代表本人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的业绩成果。
申报的同学一定要细细研读新政策,以免有遗漏的部分影响评审,大家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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