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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电信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可否追究刑事责任?
电信诈骗犯罪涉及环节较多,侦破难度较大。抓获的犯罪分子有时只是实施了其中一个犯罪环节,诈骗的数额有时也很难认定。对此,法院将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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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从公安机关近几年破获的多起境内外勾结的电信诈骗犯罪来看,其中的难点主要在于证据的认定方面,犯罪分子想尽办法钻法律的空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严厉打击电信诈骗,就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及时解决电信诈骗定罪量刑中遇到的新问题。为有效惩治和预防电信诈骗犯罪活动,《诈骗罪解释》在第五条第二款针对电信诈骗行为查处难、取证难,诈骗数往往难以查清的实际,根据《刑法》总则有关犯罪未遂的规定,专门划定了“硬杠杠”,进行了明确、
具体的规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这样规定,是因为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通过技术查手段可以查证,而且5000条、500人次的数量规定,也符合打击此类犯罪活动的现实需要。
为打击严重犯罪行为,该解释第五条第三款还规定,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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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多次诈骗,但数额相加未达到较大的,能否定罪处罚?
多次诈骗,但数额相加未达到较大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理由有二:
一是,《刑法》对诈骗罪的构罪条件以数额较大为唯一标准,因此,不论诈骗情节严重程度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有多重,只要数额没有达到较大的标准,都不能以诈骗罪论处。
二是,《刑法》已经取消了惯骗罪,因此,不能再对虽有多次诈骗行为,但诈骗数额尚未达到较大的行为人,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刑法》中对多次盗窃、多次抢夺,虽然未达到数额较大,但可以盗窃罪、抢夺罪定罪处罚。但《刑法》关于诈骗罪的定罪标准,没有次数标准。
因此,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贯彻罪刑法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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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竞合的如何处理?
基于对象和犯罪手段的特殊性,1997年《刑法》修改时,将利用信用卡、信用证等进行诈骗的行为分离出来,并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第五节"金融诈骗罪"一节内。理论上一般认为金融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是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竞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
但是在行为人利用金融手段诈骗没有达到犯罪立案的标准但达到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时,应当如何处理?
一种观点认为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不能以金融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完全可以按普通诈骗罪处理。因为金融诈骗罪本质上属于诈骗罪。如果对这种情形不予追究,就违反了罪刑法定原则。
笔者认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表明诈骗罪与其他诈骗罪竞合的方法只能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而不能是重罪优于轻罪。因此,对于这种情形只能做无罪处理。【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多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尉氏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尉氏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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