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朝女子的真实生存状态,主要看她出生在什么样的家庭里。
书香门第,达官显贵家的女性:
家族有权有势的千金小姐,父母慈爱,一辈子泡蜜罐里都是正常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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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父亲也有很多注重女儿学业的,为女儿在家建个私塾请老师教育的不少,有些才女的诗句还被现代收录:
苏者聪选注的《中国历代妇女作品选》中,收录88位明代女诗人的作品,有30余位女诗人出身官宦人家,从小接受良好的文学艺术教育,文思敏捷,多才多艺,既能诗词,也善书画,表现的卓越才情令无数须眉折腰。 明代有命妇能诗的佳话。 如膳部郎中之妻朱氏“能作诗”; 都御史李昂之妻 陈德懿“通达往典,尤工诗词,有集四卷。
这些诗词就是女子能受教育的最好证明。
当然,重视教育最主要的【权】、【财】。
明朝没有九年义务教育,私塾和老师很贵的,一般人家根本读不起。
商人家的女性:
从小拥有丰厚的物质生活,但社会地位依然低于士绅女儿,明代【重农抑商】观念下,商妇再富有,在正式场合也需对官员礼让。 成婚后经济实力给了她一定的底气,在家庭内部,她对丈夫的事业往往有实质性影响。
如果丈夫也是经营店铺的,她就是“老板娘”,在柜台后管理账目、指挥伙计、接待女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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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白了,商人家的女儿地位比不上官家的,但是家里有钱,心里有底,嫁人之后还是有地位的。
农户家的女性:
但如果不小心投胎到了贫困农户,全家都挣扎在温饱线,地里的粮食都不够交田赋,那还想什么诗和远方?
男耕女织听起来很温馨,可实际上两个人都不轻松,地里的庄稼和手里的布料成了整个家庭的经济来源,来个天灾是真的会饿死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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穷极思变,人性阴暗起来,枕边人也可以变成财产。
典妻
作为一种民间陋习,其雏形和概念早在汉代就已出现,在宋代逐渐形成规范化的“制度”,并在元明清时期持续盛行。
这种有违人伦、败坏风俗的事情多了,大明律下了死规定,明令禁止。
《大明律·户律·婚姻》中明确规定:
“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妇女不坐。 若将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与同罪,并离异,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
可以说明朝这条法律很公正了不光惩罚 “典主”(出典妻子的丈夫),还惩罚 “雇人”(承典人),最主要的妇女本人被视为被迫,不予处罚。
而且刑罚力度相当重:
杖八十是重刑,足以致人伤残甚至死亡,可见立法者试图用严刑峻法根除此风。
但在天灾、战乱、赋税沉重的时期,贫苦农民或手工业者走投无路,典当妻女、姐妹的情况常有发生。
地方官员往往也对此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甚至他们大概率会成为受益者,因此这种现象屡禁不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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