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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虎,重庆市渝北区人,曾任广州《新快报》记者。2013年8月23日在北京警方协助下被带走,次日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以涉嫌诽谤罪被执行逮捕,12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其曾实名举报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马正其等人。北京市公安局指控刘虎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通过微博散布不实信息,变相勒索65万元人民币。经东城区检察院审查认定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不起诉。刘虎自2013年9月30日被批捕至2014年8月3日取保候审,共被关押346天。
刘虎案入选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引发社会对公民权利(《宪法》第35条、41条)与官员人格尊严、社会秩序间平衡的。该案因触及言论自由与公权力监督的边界矛盾,成为2015年中国十大传媒法事例中的代表性案例之一,其入选理由强调了对公民监督权与官员权益冲突的法治平衡。
检察机关对该案的不起诉决定被法律专家视为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示范性案例,徐迅等专家建议调整言论相关法律关系的适用优先级(如优先民事而非刑事、自诉而非公诉)。该案在司法程序上历经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最终不起诉决定凸显检察机关对法律底线的坚守,为类似案件中保障无罪推定原则提供了参考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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