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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情介绍
原告周琳(化名)与范涛(化名)原系夫妻,二人经B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离婚,该判决已生效。范涛之母为范李梅(化名),父亲已去世。
2018年,因周琳名下已有两套住房,受北京限购政策限制,无法以自己名义购房。周琳与范涛商议后,决定借用范李梅名义购买新房。同年3月12日,范李梅与甲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购买位于北京的一号房屋,总价237万余元,一次性付款。
购房款全部由周琳支付:她于2018年1月30日、3月2日分三笔向范李梅转账共计237.9万元,并在银行附言中明确注明“用于购买密云一号房屋”。随后,范李梅将款项转付开发商。
购房全程由周琳主导:她亲自选房、带范李梅签约、对接销售人员,物业催缴通知也直接发送至其手机。购房合同原件、付款回执等资料长期由其保管。
更重要的是,在一段沟通录音中,范李梅亲口对周琳说:“密云那房子,我不会占有利益的,那就是你们的……到任何时候,那永远都是你们的,跟我没有关系。”
离婚后,周琳多次协商分割一号房屋权益未果。因双方均无北京购房资格,无法过户,她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范李梅退还其支付的一半购房款118万余元(即夫妻共同出资部分)。
范李梅坚决否认借名买房。她辩称:
自己持有全部购房发票、契税凭证、维修基金及物业缴费记录,是实际所有权人;
周琳转账的237万元是子女对父母的赠与,源于早年她和丈夫卖房资助周琳夫妇购买婚房(二号房屋)并多年照顾孙女,子女出于感恩自愿为其改善居住条件;
所谓“房子是你们的”只是随口安慰,并非承认权属。
范涛支持母亲说法,称购房是为父母养老,属于家庭内部赠与。
二、裁判结果
被告范李梅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还原告周琳购房款1,189,242元;
三、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
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具有高度盖然性。
虽无书面协议,但综合以下事实足以认定:
周琳全额出资且转账附言明确指向购房;
其全程参与选房、签约、对接开发商;
关键录音中,范李梅明确表示房屋“永远是你们的,跟我没关系”,表明其从未主张所有权;
购房债务140万元已在离婚诉讼中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规避限购不导致借名无效。
该行为未损害公共利益或第三人权益,不构成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
返还一半出资合理合法。
周琳认可房屋归范李梅所有,仅主张返还其与范涛婚姻期间共同出资的一半,符合公平原则。
四、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胜诉的核心在于用间接证据构建完整事实链条。
录音不是“随便说说”,而是确权关键:当事人常忽略日常沟通的法律价值。本案中母亲一句“房子是你们的”,直接推翻了“赠与”抗辩;
转账必须备注用途:若无“购房”附言,237万元极易被认定为家庭赠与或还款;
策略上“退一步”反而赢全局:不强求确权(因限购无法过户),转而主张返还出资,既降低举证难度,又确保判决可执行。
提醒:借名买房风险极高,尤其涉及亲属。即使出于信任未签协议,也务必保留出资凭证、沟通记录、权属文件。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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