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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介绍
1993年,张振国作为被拆迁人,与其配偶李秀兰及儿子张建国共同被列为安置人口,获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的一套三居室安置房(后化名为一号房屋)。该房屋系危旧房改造项目下的政策性住房。2000年,张振国与相关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并于同年将房屋登记在其个人名下。
张建国与其配偶王淑芬主张:
一号房屋实际由其夫妻二人全额出资购买;
张振国曾于1993年及1999年两次亲笔书写书面材料,明确表示“房屋一切出资及装修均由五子张建国及儿媳王淑芬承担,产权归二人所有”;
房屋交付后一直由其家庭居住使用,相关费用亦由其支付,产权证书长期由其保管;
现张振国与李秀兰均已去世,其他继承人应配合将房屋过户至其名下。
因张建国已故,其配偶王淑芬与其子张明作为原告,起诉其余十二位继承人,请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并判令被告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各被告均不同意原告诉请,主要抗辩理由包括:
张建国本人即为拆迁安置对象,具备直接购房资格,无需借用他人名义;
一号房屋属于张振国与李秀兰的夫妻共同财产,李秀兰从未对所谓权属安排作出任何意思表示;
原告提交的两份书面材料真实性存疑,存在内容补写、签名不完整等问题;
政策性安置房依法不得借名购买,且张振国生前近六年未办理过户,不合常理。
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 驳回原告王淑芬、张明的全部诉讼请求。
理由:原告未能就借名买房关系的存在完成举证责任,其确权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法院说理
法院认为,不动产物权的归属应以登记为准,当事人主张存在借名买房关系的,应当就双方存在借名合意及实际出资等要件承担举证责任。
第一,借名买房缺乏合理基础。
根据查明事实,张建国系拆迁安置协议载明的安置人口之一,依法享有以安置身份购买政策性住房的资格。在此情形下,其并无借用父亲名义购房的客观必要性。原告所主张的借名关系,不符合借名买房通常所具有的规避限购、信贷等政策限制的典型特征,难以成立。
第二,处分行为侵犯共有人合法权益。
一号房屋系张振国与李秀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原告提交的两份书面材料仅有张振国签名,无李秀兰签字、捺印或任何形式的认可。即便张振国有意将房屋权益让渡给特定子女,亦无权单独处分属于配偶的财产份额。该等安排因侵害共有人权益,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第三,书面材料的真实性与证明力不足。
其中一份材料有证人出庭作证称,其签署时仅见到部分内容,后半段文字系事后添加;字迹连贯性、纸张状态等亦未通过鉴定予以验证。此外,张振国自2000年取得产权证至2005年去世,长达五年间未办理任何过户手续,与其所称“产权归子女所有”的意思表示明显矛盾,进一步削弱证据可信度。
第四,出资与居住事实不等同于物权归属。
即便原告支付了部分购房款项或日常费用,该行为仅可能产生债权请求权,不能直接推翻不动产登记的公示效力。在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的情况下,原告对房屋不享有物权,无权请求确认所有权或分割折价款。
综上,法院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关系成立,其诉讼请求依法应予驳回。
胜诉办案心得
本案系多子女家庭因政策性住房权属引发的典型纠纷,成功抗辩的关键在于以下三点:
一、否定借名买房的合理性基础。
政策性安置房的购买资格通常限定于拆迁协议列明的安置人口。若主张借名的一方本身具备独立购房资格,则其借用亲属名义的行为缺乏必要性与合理性。法院在审查此类案件时,会重点考察是否存在真实的借名动机;若无政策障碍或特殊原因,所谓“借名”难以被认定为双方真实合意。
二、强调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限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房产,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原则上均属夫妻共同财产。任何单方作出的权属处分,若未经配偶同意,即因侵害共有人权益而无效。此为阻断确权主张的核心法律依据,尤其适用于配偶一方已先于产权人去世的情形。
三、系统质疑书面证据的完整性与形成过程。
家庭内部手写材料常存在形式瑕疵。可通过证人证言、逻辑矛盾(如长期未过户)、内容割裂等角度,质疑其真实性与证明目的。法院对未经共有人签署、未履行物权变动程序的单方声明,通常持审慎态度,难以据此支持确权请求。
特别提示:
家庭成员之间关于房产归属的安排,若未通过赠与公证、买卖过户或共有登记等法定方式完成,仅凭口头约定或单方手稿,在继承纠纷中极难获得司法支持。情感意愿需以法律形式固化,方能有效避免日后争议。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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