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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事人:彭伍能,男,年龄:54岁,身份证号码3208**********0687,现住址:涟水县白鹭花园31号楼***室,联系电话:158****9789。
本机关依法查明,你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擅自在涟水郭兴才内科诊所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构成非医师行医。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你“处五万元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你立即停止非法执业活动。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证:1.现场笔录3份;2.对相关人员的询问笔录9份;3.你的询问笔录3份;4.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4份;5.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6.卫生监督意见书4份;7.现场照片;8.当事人送达地址(信息)确定书1份;9.微信转账截图3张;10.《行政处罚决定书》2份(文号:涟卫医罚字〔2014〕第009号、涟卫医罚字〔2015〕第013号)及其《送达回执》各1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享有对此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可在收到本通知后5日内到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陈述和申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通知后 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联系地址:涟水县清涟大道26号涟水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陈述和申辩),涟水县红日大道18-10号(听证)。
邮政编码:223400
联系人:常韦成(陈述和申辩),张新宇(听证)
联系电话:0517-82321398(陈述和申辩),0517-80898830(听证)
本机关在向你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6〕1号)时,你提供的现住址及户籍地址均关门无人,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执法人员电话联系你,你称你在无锡打工,多次电话联系你,你均不告知自己所在的确切地址,执法人员无法向你直接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本机关将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邮寄到你提供的现住址及你户籍地址,该邮件均被退回。
因不知道你的具体下落,同时也无法通过直接、留置或邮寄等法律规定的方式向你送达上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文号:涟卫医罚告〔2026〕1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来源:涟水县人民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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