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子女买房,父母要提前做些防败家手段!恋爱脑男女都有,不光儿子可能因为婚恋败家,女儿也行!看到个案子,安徽合肥一个母亲给女儿买房,结果女儿把房卖了,把两百多万房款赠给男友,这钱能真追回来吗?还可以增加哪些防范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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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花403万买了两套房,都登记在女儿赵某名下,后来女儿把其中一套房卖了,卖房款中的282.4万转账给了男友曹某,不但如此,两人还签了一份《赠与协议》,明确这钱是无偿赠与曹某的,后来两人因感情问题分手了。
如果没有《赠与协议》,两百多万的大额转账,分手时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是赠与,即使没有书面借条,主张是借款法院基本上是能支持的。但有了正式的赠与协议而且还没附任何条件,没特殊理由,这钱女儿自己就不要好了。
那母亲能出面要求返还吗?正常来讲是不能的,因为不是一个法律关系。是母亲买房赠给女儿,房屋所有权是女儿的,女儿如何处置房子或售房款,法律上跟母亲也是没有关系的,母亲也没有权利找女儿的前男友要钱。
但这案子,这痊母亲提前做了些防备,出资买房时让女儿给打了借条,就相当于女儿先欠了母亲403万之后,把其中的一套房卖了后房款赠给男友282.4万,女儿也没什么其他资产,这就导致一个后果,女儿还起母亲403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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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时候作为女儿的债权人,母亲法律上可以行使撤销权,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这案子李某起诉了女儿赵某和她前男友曹某,要求撤销两人的《赠与协议》,并判令曹某返还282.4万元。二审时合肥中院认为李某对赵某的债权,早于赵某与曹某签订《赠与协议》的时间,赠与后赵某无足够财产偿还债务,所以赠与协议影响到李某实现债权,据此,合肥中院依法撤销赵某与曹某签订的《赠与协议》,判令曹某向赵某返还购房款282.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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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撤销权是用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债务人转移财产的一个措施,在本案中被父母用于防范子女在婚恋中败家,无偿把房子或房款赠给婚恋对象,有给子女买房的父母不妨参考一下。当然,其实这个措施也不算真安全,比如法院判决支持了还钱,不代表这钱肯定能追回来,能否执行到位也是问题。最后,杨律师再给个建议,想更安全一些,除了打借条以外还可以考虑在房子上设定抵押权或居住权,这样子女想处置房子也会受限制。
本文作者:杨文战律师,北京市中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执业二十余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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