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强化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管理的通知
湘交运输规〔2025〕16号
HNPR—2025—15016
各市州交通运输局、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为进一步压实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和道路货运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聚焦关键环节,紧盯突出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道路货物运输尤其是危险货物运输重大安全风险,确保道路货运行业安全形势稳定,现根据《湖南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应急管理部关于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交运规〔2025〕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把道路货物运输市场准入关
(一)严格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关。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许可条件、程序和时限实施道路货运经营许可。申请人为非个体经营的,申请时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经安全考核合格证明的,应提交承诺书,承诺在从事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相关工作6个月内参加安全考核,并在1年内考核合格。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督促许可后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按承诺期限和要求投入车辆和聘用人员,落实“两类人员”安全考核证明,并应在其承诺到期日前一个月内予以书面提示;对超过承诺期限仍未按承诺和要求投入车辆或聘用人员的,按规定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
(二)严格车辆准入和道路运输证配发。道路运输经营者新增车辆的,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严格依规组织开展查验工作。一是严格道路货物运输营运车辆达标管理(含罐车、挂车,下同)。按照规定开展实车核查,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记录表,对不符合规定的车辆不得配发《道路运输证》。二是严格危货运输车辆经营范围的许可。新增危货车辆要核实该车型的公告信息是否与拟从事的经营范围相符合,其中:常压罐体不得超越罐体的适装介质列表的范围,移动式压力容器不得超越使用登记证上限定的介质范围,未取得公安部门许可的,不得从事爆炸或剧毒化学品运输等。三是严格罐式专用车辆和大件运输专用车辆经营范围的许可。对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感染性、腐蚀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得同时许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大件运输专用车辆(行驶证备注了“仅可用于运送不可拆解物体”)配发《道路运输证》时,不得同时许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范围。
二、严格车辆管理
(一)严格车辆隐患排查整治与技术管理。排查整治老旧营运货车安全风险隐患。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梳理形成本辖区10年以上老旧普货车辆、8年以上危货车辆清单,组织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服机构结合年审督促企业逐车开展技术状况排查。对于排查发现的问题,应纳入安全生产风险排查管控台账,督促经营者限期整改到位,整改期间不得投入运营,整改后仍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依法责令退出市场。各地要结合以旧换新政策,引导国四及以下老旧营运货车提前退出运输市场。加强车辆技术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服机构要督促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认真落实车辆维护修理和检验检测制度,规范做好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的车辆技术状况检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抓好车辆二级维护制度落实,严禁车辆“带病”运行。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每月通过“湖南省危险货物运输安全监管系统”(以下简称危货运输安监系统)对本辖区内危货企业出车前安全检查工作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核查,发现问题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二)严把营运货车年审关。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相关法规标准要求,特别是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审验;要组织每月定期清理辖区逾期年审营运车辆,在年审到期日前一个月内提前告知经营者,未经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运输车辆,不得继续营运;逾期未申请审验超过一百八十日的,依法注销相应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车辆年审过程中要进一步核实车主登记电话号码与实际一致,确保其信息真实性并及时更新。
(三)强化动态监控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重型货车安换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含右侧盲区预警)工作,督促运输企业落实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确保车辆运行期间动态监控设备有效上线运行,及时发现并提醒纠正超速行驶、疲劳驾驶等违规行为。对违反《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车辆,不得通过年度审验。对违规驾驶员要及时进行教育和处理,相关处理记录要建档并留存,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四)落实危货车辆标志新国标要求。各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开展新标准宣贯工作,确保辖区内行业管理人员和执法人员、相关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从业人员,正确理解、全面掌握标准内容和实施要求。严格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标准进行检查和审验,并督促运输企业按照《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GB 13392—2023)标准使用标志牌。
三、严格从业人员管理
规范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道路货物运输企业应当强化从业人员岗前培训和日常安全教育,重点培训防御性驾驶、极端天气应对、突发情况处置等内容。岗前培训时间危货运输企业驾驶员、押运人员、装卸管理人员不得少于24学时(每个学时不得少于45分钟),普货运输企业可参照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组织加强对道路货运企业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培训时长的符合性检查工作,确保企业日常安全培训落到实处。
四、切实提升危货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一)进一步强化危险货物运输电子运单管理。一是严格落实电子运单管理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服机构要督促危货企业依规按每趟次运输实际情况填报电子运单。在发车前应在危货运输安监系统中完成电子运单填报,由驾驶人员手机端随车APP或打印电子运单携带备查,未填报、未上传电子运单的运输车辆不得执行运输生产任务。二是加强对电子运单的检查。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依法开展执法检查时,除检查是否制作电子运单外,还应注意核对电子运单上的驾押人员、装卸货地址与实际是否相符、车辆是否以报备方式从事危货运输等情况,对检查发现的不合规情况依据《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规定依法处理。三是进一步降低电子运单的报警率。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对“监管系统”中基础信息、电子运单和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全面核查,及时清理虚假信息数据,对“监管系统”监测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二)强化科技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两客一危”智能监管平台和危货运输安监系统,实施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精准监管,定期开展线上巡查和线下抽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处理企业违规行为。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所有危货运输企业在危货运输安监系统中的上传数据情况进行核查,市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每月应对辖区内30%的危货运输企业在危货安全监管系统中的上传数据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企业整改或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省道路运输管理局要定期公布各地核查工作情况。
(三)推进危货运输企业分级分类管理。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省危货运输安监系统每月公布的核查情况,对辖区危货运输企业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上月核查为B的企业,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组织约谈企业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上月核查为C的企业,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集中约谈所在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关负责人和企业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并将其纳入重点监管对象;上月核查为D的企业,由省厅或委托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组织集中约谈所在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相关机构负责人,限期整改到位,并结合市州实际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对于处于限期整改期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要严格按照规定不予新增运力和扩大经营范围。
五、严格整治违法违规行为
(一)强化协同监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交警、应急、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建立完善部门间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监管信息共享机制,实时共享行驶证、驾驶证、交通事故、违法违规等重点监管信息,强化信息交叉比对。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执法协助,加快健全完善执法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配合应急部门制定辖区内跨部门的道路运输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各部门在突发事件中的职责和工作流程,定期开展危化品泄漏、车辆自燃等场景应急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二)强化道路货物运输企业的许可条件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再具备开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
(三)强化动态监控管理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督促道路货运经营者落实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杜绝发生超速、疲劳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辖区内超速和疲劳驾驶问题严重的道路货运企业,要联合公安部门采取上门约谈、挂牌督办等措施责令限期整改,按照《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从严处罚,并列入本地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检查抽查力度,坚决防止“罚而不管”“管而不严”。
(四)强化道路货物运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联合公安交警部门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未按规定通过年审,继续从事运输经营等行为;重点查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制作危险货物运单、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者超出检验有效期的罐体运输,以及承运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在托运的普通货物中违规夹带危险化学品等行为。
请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服务(事务)中心和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结合本通知要求,明确市、县两级相关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定期组织开展辖区道路货运(含危货运输)安全隐患排查整治与风险防控专项行动,省厅将结合全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对各地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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