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面新闻记者 代睿
“在未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三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且未在冻结资金后7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办案协作归口部门等问题。”
2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举行“扎实开展违规异地执法和趋利性执法司法专项监督”新闻发布会,发布一批典型案例。封面新闻记者注意到,在其中一起典型案例中,某省企业仅因存在资金往来便被外省侦查机关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后,及时解除冻结涉案17个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
典型案例显示,A省某物流公司与B省两家公司分别合作成立甲公司与乙公司,由该物流公司派驻总经理负责运营。2024年,甲、乙公司被B省侦查机关以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事立案,并通过异地线上方式全额冻结该物流公司及其5家关联公司的17个账户资金共计8000余万元。
2025年,该物流公司向A省检察机关反映账户被违规冻结线索。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围绕冻结必要性、冻结数额等开展实质审查,发现在未查明涉案资金数额与关联账户资金性质的情况下,仅因三方存在资金往来便采取异地线上全额冻结措施,且未在冻结资金后7日内书面通知被冻结账户开户地办案协作归口部门等问题。办案检察机关通过层报省检察院,及时与B省相关检察机关沟通、加强协作,明确账户范围、查明涉案金额,依法开展监督,及时解除冻结涉案17个账户资金共8000余万元。
最高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厅长杜学毅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检察机关加强对涉案财物强制措施的审查,准确区分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充分发挥一体履职优势,加强外部协作配合,依法监督解除冻结资金,有力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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