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发布未表明引证内容出处和适用范围的广告不予处罚案
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反映某公司通过公司官网等媒介发布“临床证明某镜片能有效延缓近视加深平均达67%”等宣传内容,涉嫌违法。
经查,当事人系依据临床试验论文发布广告,但在发布时未注明论文标题、网址等引证出处,未明确“适用人群年龄范围”等适用范围信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构成发布的广告中引证内容没有表明出处和适用范围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广告数据基于真实临床试验、对消费者误导作用较小,危害后果轻微,且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撤除违法广告、在新广告中补充引证信息、标注适用范围,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并结合《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2023年版)第六条第二款等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并进行教育。
本案例为眼镜行业广告宣传划定合规边界,引导企业规范引证行为,既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兼顾执法力度与温度,助力优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为同类案件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来源:上海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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