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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1月28日,石家庄中院第二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一起行政赔偿案件,原告、代理律师、合议庭成员和书记员全都按时就位,唯独被告栾城区政府的席位全程空着,没有负责人、没有工作人员,连提前报备的律师也没出现。审判长现场多次电话沟通,对方给出的答复只有简单一句,忘了开庭时间,法庭当即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处理,全程开展缺席审理。
这起案件的当事人是一对高龄夫妇,丈夫88岁是归国华侨,妻子77岁,两人1992年在当地合法取得宅基地建房,2023年房屋被栾城区政府强制拆除。省高院此前已经作出终审判决,明确认定此次强拆行为违法,要求区政府依法对老人的损失进行赔偿。后续区政府作出38万余元的赔偿决定,老人对赔偿金额和计算标准不认可,才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按照法定程序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材料,被告方已完成签收,还确定了一名副镇长和一名执业律师作为委托代理人,所有庭前流程都规范完备,不存在未收到通知、联系不上的情况。
按照《行政诉讼法》和最高法关于行政应诉的最新规定,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确实无法到场的,必须委托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庭,不能仅委托律师,更不能完全无人出席。法律明确列明的正当理由只有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必须本人完成的专项公务等极少数情形,忘记开庭时间,既不符合法定免责情形,也不属于合理的客观原因。近些年全国持续推进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征地拆迁、行政赔偿这类直接关乎群众财产权益的案件,更是要求负责人直面群众诉求,多数地区行政案件出庭应诉率长期保持高位,这种区级政府全员缺席的情况,在当前司法实践中十分少见。
普通民众遇到官司,只要收到法院传票,都会提前记录时间、调整行程,准时到庭参与庭审,迟到、无故缺席都要承担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两位老人年事已高,即便委托了律师,仍坚持亲自到庭,就是想在法庭上清晰表达自身诉求,等待公平的对话与说理。被告方以忘记为由缺席,直接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这些核心庭审环节无法正常开展,不仅打乱司法审理节奏,也没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让老人的维权过程多了不必要的波折。
行政诉讼里,被告行政机关需要对自身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不出庭就意味着放弃质证、辩论和举证的权利,提交的证据也无法作为定案依据,大概率会承担败诉的结果。法院已经将此次缺席情况完整记入庭审笔录,后续裁判文书会明确载明这一事实,依据法律规定,法院还可以向监察机关、被告上级行政机关发送司法建议,建议对相关责任人依规处理。此前多地出现行政机关不应诉、不出庭的案例,相关单位不仅被缺席判决败诉,还被通报批评,直接影响单位法治考核和政府公信力。
依法行政不仅体现在作出行政决定的环节,更体现在面对群众司法监督时的态度与行动。出庭应诉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不是行政机关可选择履行的事项。政府部门日常工作繁杂,更应建立规范的诉讼事务管理机制,做好开庭提醒、人员对接、流程核对,从制度上避免忘记开庭这类基础管理失误。公权力机关带头遵守诉讼程序、尊重司法权威,才能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才能有效化解行政争议、拉近干群关系。
截至目前,栾城区相关部门正在核查此次缺席的具体原因,两名委托代理人未就未到庭事宜作出公开回应。案件的实体判决仍在依法审理过程中,法院将结合原告提交的证据与案件事实,独立作出公正裁判。这一个案也为各地行政单位敲响警钟,诉讼程序无小事,法定责任不能用疏忽大意随意抵消,每一次应诉、每一次举证,都是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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