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驾驶过程中,有些乘客可能因一时冲动或情绪失控,对驾驶员进行干扰,不仅影响驾驶员的正常操作,更对全车乘客的生命安全产生威胁。
董某、刘某在乘坐公交车时,因公交卡与司机发生争执,进而产生肢体冲突,情急之下,公交车司机紧急刹车,致车上乘客王某玲受伤。因董某、刘某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农安县公安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一款第三项一般情节之规定,给予董某、刘某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
事故发生后,王某玲住院治疗35天。王某玲出院后,其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
经判决,公交公司赔偿王某玲各项损失36713.53元。
公交公司支付赔偿后,又将董某、刘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某玲的受伤实际为董某、刘某与司机发生争吵产生肢体冲突,导致司机考虑车内乘客安全采取紧急刹车措施所导致。董某与刘某的共同侵权导致此次事故发生,应对王某玲在此次事故中受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交公司在向王某玲赔偿全部损失后,依法享有向实际侵权人董某、刘某追偿的权利。
最终法院依法宣判:被告董某、刘某向公交公司支付经济损失36713.53元。
温馨提示:公交车司机的驾驶,关系一车人的生命安全,更关系社会公共安全的底线。在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专门规定了干扰驾驶行为,用法律的刚性划定“不可触碰”的红线——从轻微拉扯的治安处罚,到危及安全的刑事追责,每一档责任都对应着行为的危害程度。在此,农安法院提醒您,公交扰驾绝非“小事”,一念之差能成“大祸”!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来源: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编辑:赵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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