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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2003年,吴建国、李秀芳夫妇位于朝阳的老房被拆迁,获得补偿款34万余元。他们的儿子吴志强当时正申请单位福利房——甲铁路公司开发的一号房屋。
吴志强提议:“爸妈,你们用拆迁款全款买这套房,写我名字,但房子归你们。”夫妇同意。2004年,30万余元购房款从拆迁款中直接支付,收据开在吴志强名下。同年,老两口搬入一号房屋,并将户口迁入。
2009年,在父母强烈要求下,三人签署一份《确认书》:“一号房屋以吴志强名义购买,由吴建国、李秀芳出资,特此证明。”
2010年,房产证下发,登记在吴志强一人名下。此后十余年,老两口未提过户。直到2022年,因家庭矛盾激化,夫妇突然起诉,要求确认一号房屋归其所有。
吴志强坚决反对:
双方无借名买房协议;
父母出资属赠与或资助;
房屋系单位福利房,性质特殊;
十余年未主张权利,不合常理;
裁判结果
✅ 驳回吴建国、李秀芳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说理
法院并未否认父母出资的事实,但指出一个致命问题:
本案是“物权确认之诉”,但法律上根本不该这么告!
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借名买房纠纷属于合同纠纷,不是物权纠纷。
根据北京高院会议纪要,若主张借名买房,应提起“合同之诉”,请求法院判令出名人配合过户。而原告坚持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属于物权确认之诉,混淆了债权与物权的界限。
第二,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准,未经变更不发生效力。
《物权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一号房屋自2010年起即登记在吴志强名下,原告从未完成过户,不享有物权。
第三,即便存在借名合意,也需另案处理。
法院强调:是否构成借名买房、是否应过户,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可在合同纠纷中解决。但本案作为物权确认之诉,缺乏法律依据,必须驳回。
办案心得
本案为“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子女名下”提供了关键程序警示:
首先,案由选错,全盘皆输。
很多当事人以为“谁出钱房子就是谁的”,直接起诉“确认所有权”。但法律上,出资≠产权,尤其在登记在他人名下时,必须通过合同之诉主张过户,而非物权确认。
其次,福利房性质增加确权难度。
一号房屋系单位福利房,按经济适用房管理。即使走合同之诉,借名购买政策性住房也可能因违反公序良俗被认定无效。
再次,“确认书”不等于产权凭证。
2009年的《确认书》仅能证明出资事实,不能产生物权变动效力。真正的保障,是及时办理过户,而非一纸声明。
最后,拖延维权风险巨大。
从2010年拿房产证到2022年起诉,长达12年未主张权利,极易被认定为赠与或家庭安排。时间越久,举证越难。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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