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各种因素影响,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增长较快。这类案件争议焦点较多,专业性较强,且关联产业主体复杂,辐射面较广,往往具有办案周期长、审理难度大、社会影响面广等特点。为落实《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相关要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高效、实质化解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司法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南京法院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依法适用先行判决机制,通过“分段式”裁判,先行化解部分争议。
这一机制在打破合同履行僵局,推动工程项目复工续建,缓解企业资金压力,及时保障当事人权益方面取得了较好效果。为展示南京法院先行判决机制的适用成效,并进一步推进先行判决机制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的规范适用,充分发挥其制度价值,南京中院梳理选取了五个南京法院适用先行判决机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典型案例(2025年度)予以发布。
案例目录
案例1.先行调解促和解 以点带面化纠纷
——某集团公司诉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2.分步裁判破僵局 优先解封注活水
——某投资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3.先行付款平风波 维修跟进畅流程
——某工程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4.本诉无争先判付 盘活资金纾企困
——某交通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例5.先行判决破僵局 盘活项目稳多方
——某工程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01
先行调解促和解 以点带面化纠纷
——某集团公司诉某食品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某食品公司与某集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某食品公司将某科技大厦项目工程发包给某集团公司施工。施工过程中,双方因图纸变更等问题产生争议,工程于2021年1月8日停工。某集团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合同,某食品公司支付工程款3000余万元及停工损失150余万元。某食品公司委托第三方检测,认为桩基支护部分施工质量不合格,反诉要求判令某集团公司交付质量合格的工程,支付已发生租金损失20万元和预期利益损失11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食品公司欠付某集团公司工程价款,但根据某食品公司的第三方检测结果,案涉工程桩基支护部分可能存在质量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是否存在问题并在此基础上确定维修方案和费用。因鉴定费用较高,双方无力承担,审理陷入僵局。同时,因某集团公司长期未获得相应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等问题长期未得到解决。为保障双方利益,推进问题处理,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法院组织双方就工程款部分进行先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同意就未付工程款扣除部分质保金后先行支付2000万元。先行调解协议签订后,经过协商某食品公司决定自行处理维修事宜,某集团公司撤回了剩余的本诉请求,某食品公司撤回了反诉请求,全案矛盾全部化解。
【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较大,若通过常规诉讼程序审理,可能需经历鉴定、举证、辩论等复杂环节,耗时较长。通过先行调解,促使双方就主要争议达成调解方案,平衡了双方利益,促推矛盾化解。同时高效定分止争,避免了诉讼拖延,节约了司法成本,成功化解了工程款纠纷与质量争议,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02
分步裁判破僵局 优先解封注活水
——某投资公司诉某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16年某建设公司与某投资公司签订《厂房建设承包合同》,约定由某建设公司承建某投资公司新建厂房项目。2017年9月厂房主体验收合格。因双方就施工内容、工程款支付等发生争议,2017年11月,某投资公司向某建设公司发出解约通知,某建设公司于2018年7月退场。随后双方于2018年3月至2023年12月期间,就合同解除时间、工程价款、违约责任等问题产生多轮诉讼。本案某投资公司主张某建设公司承担工程质量修复费用暂定200万元(最终以司法鉴定为准)、因工程延误导致厂房闲置损失5000余万元,并申请冻结了某建设公司的账户。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某投资公司主张的两个诉请存在本质差异,工程质量争议需专业鉴定,尚待进一步审理,但闲置损失依据不足。案涉工程为未完工工程,无法投入使用,未来项目建设进程处于不确定状态,租金非某投资公司的实际损失,某投资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其产生后续迟延竣工的损失,故某投资公司主张某建设公司赔偿5000余万元闲置损失无事实依据,不应予以支持。鉴于该部分事实已经查清,考虑某建设公司亟需解除查封,缓解资金压力,法院先行判决驳回某投资公司关于闲置损失的诉请,并据此调整保全措施,保留300万元现金保全及不动产担保,有效释放了某建设公司剩余的保全资金。
【典型意义】
本案中,某投资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因合同解除、撤场等,双方矛盾较深。某投资公司在诉讼中申请保全措施,导致某建设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欠发工资,极易引起次生矛盾。因案涉诉请具有可分性,相关闲置损失的事实容易查明,而质量鉴定周期较长,运用先行判决制度,既可以提升审理效率,又可以通过优先解决部分争议,解除部分保全措施,进一步释放企业活力,最终通过“以点带面”的形式助力全案矛盾化解。
03
先行付款平风波 维修跟进畅流程
——某工程公司与某生物科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某工程公司承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实验室整体工程。2023年3月案涉工程通过竣工验收。2024年5月案涉工程投入使用。现某工程公司起诉要求某生物科技公司向其支付剩余工程款。某生物科技公司在诉讼中提出,某工程公司在质保期内存在空调降温效果不佳、地板不具备耐磨防腐性能、墙体未封堵完全等多处质量问题,要求扣除相应质保金。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某工程公司的保修责任及具体维修方案等问题均存在分歧。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某生物科技公司的欠付工程款数额已经可以查清,按照案涉合同约定,质保金的付款期限也已届满,但某生物科技公司在质保期内提出多处质量问题,尤其是空调、地板、隔墙等问题,情况复杂,双方对于案涉工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属于某工程公司的保修责任、具体维修方案等均存在分歧,且空调的降温效果等问题的查明受限于外界气温条件等因素,综合以上因素,法院对于除了质保金以外的工程价款700474.64元先行判决,对于其他争议后续判决处理。2025年11月17日法院判决:某生物科技公司支付某工程公司质保金128255.92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某工程公司赔偿某生物科技公司因空调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等23500元,并对涉案空调进行维修整改。判决后双方均没有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就工程款数额部分已经查清,但某生物科技公司抗辩的质量问题因客观情况一时难以解决。而某建设公司在未收到某生物科技公司工程款的情况下,对于提供质保服务也没有积极性,从而形成矛盾僵局。为打破僵局,保障双方合法权益,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优先处理部分工程款,同时推动双方就质量问题继续沟通维修方案,实现双方共赢的司法效果。
04
本诉无争先判付 盘活资金纾企困
——某交通公司诉某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某交通公司承包某开发公司开发建设的小区固化地坪、地库划线、交通设施及标识标牌等工程。2023年12月案涉小区交付业主使用。因某开发公司未及时与某交通公司办理结算,故某交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工程款,并申请进行造价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报告出具后,双方对工程造价及欠付款不持异议。但在后续审理过程中,某开发公司提出反诉,认为某交通公司的施工存在质量问题,主张其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质量违约金以及并承担延期提交结算资料的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某交通公司主张的本诉工程款部分,通过鉴定程序结算后,双方已无争议。但某开发公司提出的反诉,因目前案涉工程质保期未到期,对于某建设公司提交结算的时间以及某开发公司接收及处理结算事宜,还需要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为保障某交通公司合法权益,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本诉部分先行判决,判令某开发公司向某交通公司支付1095746.61元工程款,对反诉部分作后续判决处理。
【典型意义】
本案中,关于某交通公司本诉的工程款争议已经通过鉴定程序解决,双方均无争议,案件事实已查清。但某开发公司提起的反诉需双方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缓解某交通公司的资金周转压力,法院通过先行判决的方式优先处理无争议本诉部分,有效避免因审理周期过长而对某交通公司造成扩大损失,同时也积极推动双方就反诉部分进行和解,以判促调,妥处双方矛盾。
05
先行判决破僵局 盘活项目稳多方
——某工程公司诉某置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置业公司与某工程公司先后签订三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某工程公司承建某置业公司开发的综合体项目。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某置业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双方丧失合作基础。某工程公司诉至法院,提出解除合同、支付工程款及赔偿损失等10项诉讼请求并申请启动工程造价司法鉴定程序。某置业公司同意解除合同,但对其余诉请提出异议,并申请对解除合同的诉请先行判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双方均同意解除合同,且解除合同的诉请独立于其他诉请,先行判决不影响司法鉴定及剩余诉求的继续审理,为及时止损、推动项目复工,法院于2025年8月15日作出先行判决:某工程公司与某置业公司签订的三份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于2024年11月11日解除。该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没有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后双方依判决结果办理了工程及资料交接,某置业公司引进了新的承包人。
【典型意义】
本案突破“一揽子审理”的传统模式,对无争议的解除合同诉请先行判决,既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程序原则,又有效打破了合同履行僵局。一方面,固定双方核心权利义务关系,避免因司法鉴定周期过长导致停工损失持续扩大,间接保障农民工工资发放、化解购房人退房纠纷,维护区域就业稳定与消费信心,为地方经济活力的恢复注入司法动能;另一方面,为后续工程资料移交、施工许可证注销、新施工方引进扫清法律障碍,实现程序正义与实体权益保障的平衡,为同类未完工程纠纷的审理提供了可复制的司法路径。
供稿:民四庭
编辑:何梦迪
排版:夏菁
审核:程文军、徐高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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