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违约金与利息性质、功能不同,违约金侧重担保债务履行与惩罚违约,利息是本金孳息与资金使用报酬,当事人明确约定二者的,应尊重意思自治,不得混同认定。二者可一并主张,但合计利率不得超过法定上限;存在已付款项的,应先抵充利息,余款再抵充本金,违约金不优先抵充。
争议焦点
违约金与利息是否可以混同认定;
当事人明确约定二者后,能否一并主张及合计利率是否受限制;
已付款项应优先抵充本金、利息还是违约金。
裁判意见
案涉合同明确约定年利率 12% 的利息及日万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二者性质功能不同,不应混同。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权同时主张,但合计利率需符合法定上限。原判决误将二者合计认定为未超上限,实际已超出当时司法解释保护的年利率 24%,属法律适用错误。同时,已付款项应先抵充利息,余款再抵充本金,因本案已付款项不足抵充利息,故无剩余款项抵充违约金。综上,指令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边界,明确了 “分别认定、一并可主张、上限可约束、抵充有顺序” 的裁判规则。既维护了民商事交易的意思自治原则,又防止当事人通过约定过高费用变相规避利率限制,平衡了双方利益。该案为类似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有助于规范交易合同中的利息与违约金约定,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合理。
法律评析 一、违约金与利息的法律属性区分核心
违约金与利息的制度功能截然不同。《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规定的违约金,兼具补偿性与惩罚性,旨在督促履约、弥补损失;而利息作为资金使用的合理报酬,是本金的法定孳息。本案裁判强调二者不可混同,正是基于其属性差异,避免因概念混淆导致权利义务失衡,体现了对法律制度本质的准确把握。
二、意思自治与法定限制的平衡适用
民商事交易中,当事人可自由约定利息与违约金,但需受法律强制性规定约束。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 年)明确二者合计利率不得超年利率 24%(现行规定为 LPR 的 4 倍),本案中二者合计达 30%,超出法定上限,故原判决属适用法律错误。这一认定既尊重了当事人的约定自由,又通过法定上限防止权利滥用,实现了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的平衡。
三、已付款项抵充顺序的司法裁量逻辑
根据 “先息后本” 的通行裁判规则,已付款项应优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违约金不享有优先抵充权。本案中,法院明确该抵充顺序,既符合利息作为孳息的优先属性,又避免了违约方通过优先抵充本金减轻责任,保障了守约方的合法权益。这一裁量逻辑既符合法律原理,又贴合交易实践,为类似案件的款项抵充问题提供了统一标准。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申×号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