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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发生一起中毒窒息事故
1名工人下井作业时昏迷
两名救援者先后施救
结果却截然不同
一起关注详细情况
2025年6月28日凌晨2时50分许,在盐田区梅沙街道一临时排水系统的污水井内,深圳市某环境工程管理公司2名工人在污水井下进行维修作业时,发生一起一般中毒窒息事故,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截至事故调查报告完成之日,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183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事故是一起因相关单位未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和现场安全监管缺失,作业人员违规操作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6月26日,某环境公司、涉事酒店工作人员张某文、邹某勇、叶某华、程某4人为方便工作,由叶某华牵头建立微信群,在群中商定由某环境公司开展污水泵出水管维修作业。2025年6月26日晚,某环境公司的作业人员张某平、谢某军完成污水井内水泵破损管线的拆除工作。
2025年6月27日17时53分,预备更换的水管已经完成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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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22时32分,张某平、谢某军驾驶五菱面包车来到涉事酒店外的公路边,取下相关工具、材料后,从路边的绿化带缝隙处进入作业场所,开始相关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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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7日23时11分,张某平与酒店值班人员进行了电话联系和沟通。
2025年6月28日凌晨1时许,张某平、谢某军先后进入污水井,开始安装作业。由于尺寸存在误差,无法安装,两人回到地面,到酒店电焊房对预制管段进行修改。管段修改好后,张某平和谢某军用绳子将管段吊到井下,谢某军第二次进入污水井,张某平在地面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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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污水井
2025年6月28日凌晨2时49分许,酒店值班人员邹某巡查时看到地面上的张某平大声向污水井下喊话,随后张某平进入污水井。邹某过去查看,隐约看到有人于井底躺靠在井壁,随即向井下喊话,无回应,意识到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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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值班人员邹某发现事故发生后,把一旁的风机管放下井口通风,接着于2时50分给值班室的同事电话请求支援,同时去酒店的库房拿安全带和应急绳。回到污水井现场后,邹某戴上安全带,系上安全绳,在同事的帮助下进入污水井。
井中,邹某看到谢某军蹲在水里,身子靠在壁上,头露出水面,尚有意识;张某平斜躺,头浸在水里。邹某把自己的安全带取下给张某平戴好,井上的救援人员合力将张某平拉上去后解下安全带,再把安全带放回井里。邹某接过安全带后,给谢某军戴好安全带,由救援人员把谢某军拉上去。之后邹某就踩着井壁上的钢梯爬回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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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某出来后,看到120救护车已经到达(3时09分到),医生正在给张某平做检查,说张某平已经失去呼吸,随即医护人员将谢某军抬上救护车返回医院救治,邹某和其他救援人员继续轮换给张某平做心肺复苏。
直到3点32分,第二辆救护车到来,医生给张某平检查后宣告不治,随后120救护车离开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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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发现场使用的工具及电盘
人员伤亡情况
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 死者张某平,男,51岁,某环境公司员工、某环境公司施工经理,主要负责公司业务的安全施工作业。与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持有深圳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现场作业人员专项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为2025年4月8日至2026年4月18日。张某平从事有限空间作业20余年,接受过公司的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系事发污水井作业现场负责人、作业人员。
▷ 伤者谢某军,男,47岁,某环境公司员工,经初步诊断疑似为溺水、沼气中毒。谢某军持有深圳市工贸企业有限空间现场作业人员专项考试合格证,有效期限为2024年4月15日至2025年4月15日。接受过公司的入职三级安全教育培训,系事发污水井作业人员。
事故原因及分析
1.直接原因
(1)事发污水井内存在硫化氢、甲烷、氨气等有毒有害气体,事发污水井井口较小,深度较大,空气稀薄,且污水井内有存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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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人员下井作业前,未对污水管道进行强制通风,未持续检测管道内的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未采取佩戴呼吸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未佩戴救生安全带(绳);井上监护人员未纠正或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3)井上监护人员(死者)发现井下人员被困时,在未做个人防护的情况下盲目下井处置,吸入井内有毒有害气体后晕倒在井内水中,导致窒息死亡,使事故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
2.直接原因分析
(1)物的不安全状态:污水井与酒店的化粪池直接相连,粪便在化粪池发生厌氧反应后,产生大量的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有害气体,特别是硫化氢密度比空气大,易聚集在井底,使井底硫化氢气体浓度超标;污水井较深,口径较小,在通风不足的情况下,积聚的有毒有害气体不易排出稀释,污水井下作业环境处于极度不安全的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作业人员、现场监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下井作业前,未意识到污水井内有毒有害气体产生的风险,未进行污水管道强制通风,未采取个人安全防护措施,即在未佩戴救生安全带(绳)和呼吸装置的情况下贸然下井作业。
(3)事故伤亡扩大:地面上的监护人员安全意识淡薄,风险意识低下,在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有异常情况后,在未对污水井下的安全环境做风险分析和检测、未做任何个人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下井施救,使事故伤亡后果进一步扩大。间接反映出员工日常缺乏应急演练。
(4)技术鉴定情况的分析:死者系在大量有害气体、氧气缺乏环境中导致的窒息死亡,不排除晕倒后落水导致的溺水可能。事故调查中,在污水井内的空气中检测到有毒的硫化氢气体,虽然浓度未达限值,但考虑到采样检测时间是事发3天后,而井内空气组成与污水成分、含量、停留时间等因素有关,呈动态变化,该检测不能完全模拟出事发时污水井内的空气状态。尸检报气体导致晕倒后掉入水中窒息的告中不排除死者吸入有毒有害判断,与救援时死者头浸在水口中的情况吻合。
事故有关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
1.深圳市某环境工程管理公司
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不到位,未能保证公司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未认真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有效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在下井作业前未按规定对污水管道强制通风,未持续对管道内的有毒有害和爆炸气体浓度检测,未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违反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3.6条第3、4款之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2.张某文
某环境公司业务经理、主要负责人,在将有限空间工作布置后,未对作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跟进检查管理,对员工出现的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的诸多问题隐患未能及时体察,未能落实隐患排查制度,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二)建议给予其他处理的单位及人员
1.深圳市某酒店
未与承包单位签订承包施工合同和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未及时督促整改。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2.谢某军
某环境公司员工,事发有限空间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在下井作业前未按规定对污水管道进行强制通风,未持续对井内的有毒有害和爆炸性气体浓度进行检测,未根据环境条件采取确保人员安全的防护措施,未佩戴安全绳,盲目下井作业,违反了《城乡排水工程项目规范》(GB55027-2022)第2.3.6条第3、4款之规定,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受伤仍在治疗中,建议由某环境公司根据公司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3.李某鹏
涉事酒店总经理、主要负责人,统筹负责整个酒店的运营,为涉事酒店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组织制定单位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议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4.邹某勇
涉事酒店工程部总监,主要负责单位设备设施的维保,以及单位辖区内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心不强,在洽谈作业后,未督促作业单位办理相关作业手续,未对事发作业组织开展现场监护管理,对工程部值班人员管理不到位,未尽到其工作职责。建议由涉事酒店根据单位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三)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张某平
某环境公司员工,施工经理,事发现场负责人,负责公司的安全施工作业。安全意识淡薄,未对事发作业人员存在的有限空间作业违章行为提出督促整改或制止;在发现有异常情况时,违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在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盲目下井处置,导致事故伤亡后果扩大,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对其追究责任。
悲剧一再警示
有限空间就是高风险空间
“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
一步都不能乱、一个都不能少
更为重要的是
严禁未佩戴安全防护装备的情况下
盲目进入有限空间内施救
来 源:南方都市报、深圳大件事、盐田应急管理局、广东安全生产技术杂志、都市频道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小编:路小畅 审核:舒克 监制: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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