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贯彻落实《民营经济促进法》的背景下,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机制正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抓手。多地法院通过开辟涉企案件“绿色通道”,实行“优先立案、优先调解、优先审理、优先执行”,显著提升涉企纠纷化解质效,为民营企业提供高效透明的维权“快车道”。
然而,在具体个案中,“绿色通道”能否真正落地,不仅取决于程序提速,更取决于是否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赵德荣非吸案((2022)川01刑终187号)的申诉,集中反映了这一问题的复杂性。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争议焦点
成都亚元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荣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二审维持有罪判决。赵德荣一方在申诉中提出,亚元公司经营范围为“社会经济咨询”,其业务本质是为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提供中介服务,资金直接进入被投资企业账户,未形成资金池,投资人成为股东并享有分红,未造成实际损失。其认为,本案应属股权融资中介服务纠纷,而非刑事犯罪。
申诉材料同时指出,司法机关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未查明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的前提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缺失”问题,与中央关于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涉企冤错案件甄别纠正机制的要求相悖。
二、中央政策与法律要求
中共第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加强产权执法司法保护,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健全依法甄别纠正涉企冤错案件机制”。
《民营经济促进法》进一步强调,要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组织产权和自主经营权,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最高人民法院在贯彻落实该法的指导意见中,要求对涉企案件实行“快立、快保、快审、快执”的“绿色通道”机制,同时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坚决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实践要求
司法部近年来持续开展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发布多批典型案例,强调要纠正“乱检查”“乱罚款”等问题,推动行政执法从“重处罚”向“监管与服务并重”转变。在涉企案件中,行政机关的专业认定往往构成刑事司法的重要前提,如金融监管、市场监管等部门对业务性质的判断,直接影响罪与非罪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要求,对涉企案件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格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合法融资与非法集资等界限,对历史形成的涉企冤错案件建立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2024年,全国法院依法再审纠正涉产权冤错案件46件72人,改判13人无罪,充分体现了司法纠错的力度。
四、赵德荣案中的程序与实体争议
在赵德荣案中,申诉方主张,亚元公司从事的股权融资中介服务,符合国家鼓励直接融资的政策导向,且资金流向清晰、未造成投资人损失,不具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要件。其认为,司法机关在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行政认定、未查明资金流向及损失情况的前提下,直接以刑事手段介入,存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缺失”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学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近年来,中央多次强调要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一刑了之”。对于涉企案件,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监管部门的专业认定,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避免司法权过度介入正常的市场经营活动。本案中,司法机关跳过行政认定环节直接定罪,不仅违背法定程序,更与中央防止刑事干预经济纠纷的精神相悖,不利于营造稳定、公平的营商环境。
五、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的启示
赵德荣案的申诉,折射出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机制在实践中的深层次问题:程序提速固然重要,但更关键的是确保案件处理符合中央关于产权保护、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要求。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涉企案件“绿色通道”的效率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务;另一方面,要严格遵循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程序,准确区分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防止刑事手段不当介入市场活动。
对历史形成的涉企冤错案件,要依托常态化甄别纠正机制,依法再审纠正错误裁判,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只有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有机统一,才能真正让涉企案件“绿色通道”成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坚实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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