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噪声污染防治办法》将于2026年3月1日起施行。广场舞扰民、夜间施工噪声、装修喧嚣等困扰大家的噪声难题将有更精准、更有力的法治保障。
《办法》所称噪声污染,是指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或者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产生噪声,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将噪声污染防治目标完成情况纳入美丽浙江建设等考核评价内容,保障噪声污染防治工作所需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本辖区内噪声污染防治工作,将噪声扰民纳入基层社会治理重点管理事项,配合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噪声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建立噪声矛盾纠纷调解机制,推动将噪声污染防治的相关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国土空间规划以及用地现状变动情况、噪声敏感建筑物布局等,及时划定和调整本行政区域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技术规范,指导各地开展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划定工作。
- 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合理划定建筑物与交通干线等的防噪声距离(简称防噪声距离),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建设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将隔声设计纳入施工图,开展竣工声学检测,并将房屋隔声质量纳入竣工验收范围。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要求建设单位依法提供竣工声学检测结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新建噪声敏感建筑物隔声设计纳入施工图、建筑隔声设计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文化广电和旅游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开展宁静小区、宁静公园、宁静工地、宁静工厂、静音车厢等宁静区域建设活动,营造和维护和谐安宁的生活环境。
文化广电和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场所设置宁静区域,张贴保持安静的提示标识。
景区应当采取措施,推动讲解服务减少使用扩音设备,提醒游客保持安静。
在举行中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等特殊活动期间,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或者指定教育主管部门组织公安、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可能产生噪声影响的建筑施工、室内装修、生产经营、机动车船行驶等活动,作出时间和区域方面的限制性规定,并提前7日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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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部门完善声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合理设置本行政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组织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声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与数据采集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
省、设区的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
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装、使用、维护噪声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噪声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和异常预警处理机制,督促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加强自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
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施工作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噪声自动监测系统,与监督管理部门联网,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除下列情形外,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
(一)抢修、抢险施工作业;
(二)因混凝土浇灌、桩基冲孔、钻孔桩成型、大跨度桥梁合龙、隧道循环开挖支护等生产工艺要求必须连续施工作业;
(三)因道路交通管制,需要在夜间进行市政管线施工作业、公路和城市道路养护施工作业,或者需要在夜间指定时间装卸、运输建筑材料、土石方和建筑废弃物;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
具有上述第二项至第四项情形,需要连续施工作业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相应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工程主管部门提出。建设工程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后出具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夜间施工作业证明应当载明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以及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至少施工前24小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并向受影响区域周围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关单位和居民公告。
新建公路、铁路线路选线设计,应当尽量避开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遵守有关防噪声距离的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经过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高速公路、城市高架、铁路和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等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能造成噪声污染的重点路段设置隔声屏障或者采取其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并符合有关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技术规范以及标准要求。
除下列情形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使用高音广播喇叭:
(一)各类学校、幼儿园举办运动会、开展升旗仪式,播放广播体操、眼保健操等教育教学活动;
(二)抢险、救灾等处置突发事件;
(三)公路、道路封道作业等紧急情况;
(四)各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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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拱墅区定向音响设备。图源:拱墅发布
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依法制定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明确可以开展娱乐、健身等活动的区域、时段和音量。
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在公共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活动区域、时段、音量以及负责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并根据需要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施、定向音响设备等,加强日常巡查管理。
娱乐、健身等活动的组织者、参与者应当遵守相关噪声控制规约的要求。违反公共场所噪声控制规约,造成噪声污染的,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对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商铺、办公楼等建筑物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法定休息日、节假日的全天,以及工作日的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不得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从事产生噪声的室内装修作业。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业主或者使用人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应当将装修噪声污染防治限定的作业时间等要求告知业主或者使用人。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装卸、运输货物、垃圾收运等活动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
垃圾中转站、高压冲洗机、洒水车、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泵站等城市公共服务设施设备的管理者或者使用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采用机械方式切割、加工金属、石材、木材等材料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从事宠物经营活动或者家庭饲养宠物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车辆防盗报警装置以鸣响方式报警后,车辆使用人应当及时处理,避免长时间鸣响干扰周围生活环境。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因社会生活噪声产生的各类矛盾纠纷处理,纳入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强化相关矛盾纠纷的调解解决。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将共用设施设备安装运行、室内装修、家庭电器乐器使用、宠物饲养等容易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的内容纳入居民住宅区管理规约,明确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对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劝阻、调解无效的,可以向负有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接到报告或者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内容综合自浙江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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