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企业老板,听到安置残疾人就业,第一反应不就是减免残保金吗?其实是大错特错的,残保金其实只是政策优惠里面很小的一块。真正的优惠是企业能享受税收的返还和减免,这才是优惠的大头部分,所以,企业老板在安置残疾人的时候,把政策理解透彻,才能让企业真正的降低成本。
残保金减免,是最基础的门槛
残保金的制度初衷,并不是为了向企业“收费”,而是通过类似惩罚性的经济手段,促使用人单位真实吸纳残疾人就业。因此,是否能享受减免,前提只有一个:残疾人是否合规安置。
从实际落地来看,判断企业残保金能否减免,主要集中在以下三点:
第一,安置比例。
多数地区执行1.5%的比例要求,个别地区略有差异,但基本都在这个区间内。
第二,用工真实性。
需要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社保依法足额缴纳。
第三,手续完整。
残疾证有效,就业备案、社保、工资流水等资料可核查。
增值税即征即退,是安置残疾人的最大优惠
在所有残疾人就业的优惠政策中,增值税即征即退对企业的感受最直观,因为它真能给你退还很大部分税收的钱。其计算公式如下:每安置一名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每月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安置残疾人数有限制,不低于25%且不少于10人。
举个常见情形:
如果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是2200元/月,安置25名残疾人:
单人每月退税额度:2200×4=8800元,两人全年可退税:8800×12×25=264万元
这是一笔不需要“事后抵扣”、而是实实在在回到企业账户里的现金流。而企业只要满足:残疾人员工社保按月申报、工资走银行流水、劳动合同资料留存完整。对现金流紧张的企业来说,这项政策的价值,无疑是救命的钱。
还有一项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相比增值税退税的直观,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更像一项“账面政策”,但从结果看,节税力度并不小。
扣除规则如下: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在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可以在正常扣除的基础上,再额外按100%加计扣除。翻译一下就是:一份工资,在税前算了两次成本。
举个例子,如果企业一年支付给一名残疾职工工资10万元:正常扣除:10万元,加计扣除:再加10万元,税前合计扣除:20万元。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计算,相当于直接少交了5万元企业所得税。这部分优惠,不体现在“返钱”,但体现在“少交税”,对利润结构的改善非常直接。
把三项政策放在一起,政策优惠更清楚
假设一家企业位于最低工资2200元/月的地区,在职员工100人,依法需安置25名残疾人。企业为每位残疾职工支付年薪6万元。
全年可以形成的政策效果是:
残保金:按比例达标,直接免缴
增值税即征即退:264万元
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工资支出150万元,税前可扣除300万元,按25%税率,节省企业所得税37.5万元,仅税收层面的直接收益,就已超过301.5万元。而这还不包含本应缴纳的残保金本身。如果只从“免残保金”一个点来判断,很容易低估这套政策的真实价值。
从企业经营的角度看,残疾人就业从来不只是“社会责任”,而是一项被政策明确支持、被制度反复强化的用工安排。
前提只有两个:一是用工真实合规;二是政策理解到位、申报动作不走样。
如果企业当前确实没有合适岗位,也并非只能放弃这条路径。通过正规渠道对接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反而能在合规、成本、效率之间找到更稳妥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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