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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某、王某与赵某系同乡兼生意伙伴关系。2020年3月,张某因承接工程项目资金周转困难,向赵某提出借款15万元。赵某经核实项目情况后同意出借,随后张某邀约王某一同前往赵某经营的商铺协商借款事宜,并共同向赵某出具借条。借条载明“今借到赵某现金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月利率1.8%,按月结息”,张某、王某均在借条尾部借款人处签字按印,双方未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及还款方式。当日,赵某通过个人银行账户将15万元借款转至张某指定的王某银行账户内,王某收款后当日便将该笔款项转交给张某用于项目运营。
借款后,张某、王某仅支付了2020年3月至2020年6月的利息,此后未再向赵某偿还任何借款本金及利息。赵某多次联系张某协商还款事宜,王某则始终避而不见。2023年10月,因张某、王某长期拖欠款项,赵某无奈将二人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张某、王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15万元及自2020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庭审过程中,被告王某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主张案涉借款发生于2020年3月,赵某直至2023年10月才起诉,且在此期间从未向其本人主张过权利,本案已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其不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赵某辩称,其自2021年起便持续向张某催要借款,并未怠于行使权利,并提交了2021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与张某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清晰证明其多次向张某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但未能提交向王某直接主张权利的相关证据。
案件结果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被告张某、王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且借款实际用于张某的工程项目,二人构成共同借款关系,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被告王某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之规定,原告赵某自2021年5月起持续向连带债务人张某主张权利,该行为已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且该效力应及于另一连带债务人王某。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因赵某的催要行为多次中断,起诉时并未超过三年诉讼时效,王某的诉讼时效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最终,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张某、王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5万元,并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8%的标准,支付自2020年7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泽达分析
本案的核心法律问题是连带债务中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扩张问题。
首先,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初衷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交易秩序,而非为债权人行使权利设置过高门槛,更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工具。若机械要求债权人必须向每一位连带债务人分别主张权利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无疑会大幅增加债权人的行权成本,尤其在部分债务人下落不明、拒不配合或双方无直接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债权人因未及时向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而丧失胜诉权,这与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本意相悖。
其次,连带债务的本质特征在于债务人之间形成了一个债务共同体,各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共同的、全部的清偿责任,债权人有权选择向任一债务人或全部债务人主张权利。基于这一特征,债权人向任一连带债务人主张权利,均表明其在积极行使债权,并未怠于履行权利,该主张行为的法律效果理应及于全体连带债务人,否则将割裂连带债务的整体性,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到本案中,张某、王某共同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且借款已实际用于张某的项目运营,二人构成连带债务人关系。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证据,能够充分证明其自2021年5月起持续向张某主张权利,该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诉讼时效中断效力应当扩张至王某。
笔者寄语
法律在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更注重维护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对于债权人而言,在出借款项时,应尽量明确借款期限、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避免因约定不明引发纠纷;在借款到期后或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及时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并注意留存好催要款项的相关证据(如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书面催款通知等)。
需要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多个共同借款人,向任一借款人主张权利均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但为确保债权实现,仍建议尽量向所有借款人主张权利,避免因单一借款人无清偿能力而导致债权无法实现。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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