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期:TSG 31-202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的制定原则、定义、适用范围、级别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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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布及实行时间
1. 发布:2025年9月22日
2. 实施:2026年1月1日
3. 解释权限: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4. 废止规范:《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TSG D7005-2018)
二、制定原则
1. TSG 31-2025《工业管道安全技术规程》简称“工业管规”;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目录》,以TSG D0001-2009,《压力管道监督检验规则》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规则——工业管道》等安全技术规范为基础,进行合并和理顺逻辑关系,统一并且进一步明确基本要求,形成工业管道的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
3. 调整各个环节有关行政许可规定;纳入了近年来相关文件中提出的工业管道的基本安全要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并做调整部分内容;
4. 进一步明确了工业管道使用范围边界,增加动力管道、制冷管道、非金属管道、高压管道以及机场供油管道专项安全技术要求;
5. 增加监督检验相关要求,明确制造监督检验和安装监督检验范围;
6. 明确引用标准与安全技术规范的协调关系,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不在对技术细节等内容进行重复规定(需要从业者要全面学习相关标准的知识,并应用)。
三、压力管道的定义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管道除外。其中,石油天然气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还应按照《安全生产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摘自2014年第114号公告《特种设备目录》>
四、适用范围
1.适用于《特种设备目录》的定义、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工业管道:
1) 最高工作压力≥0.1Mpa(表压),并且不大于 100Mpa (注1) ;
2) 公称直径≥50mm;
3) 输送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义(易燃) 、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
2.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包括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注2)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艺管道, 火力发电厂用于输送蒸汽、汽水两相介质的动力管道,制冷管道。
注1: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42Mpa 的管道, 本规程统称为高压管道。
注2:工业管道与长输管道、公用管道之间一般以截断阀 (隔离阀)为分界点。 输油输气站场内的工艺管道与线路主管道的划分界限,一般以进出站截断阀 (隔离阀)为分界点,或者由管道使用单位确定分界点。
3.特殊规定:
1) 长输管道系统中输油输气站场内的工艺管道、机场供油管道 (注3)应当依据本规程执行;
2) 低温绝热管、冷箱内(包括低温泵箱内)管道、套管式管道、子母罐内管道以及其他具有隐蔽特性或者服役期内不适宜拆解检验的管段或者管道系统,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注3:机场供油管道包括机场油库管道和机坪加油管道。
4.不适用范围
1) 军事装备和核设施的管道;
2) 海上设施和矿山井下的管道;
3) 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4) 石油、天然气、地热等勘探、开发和采掘装置的管道,以及油气田集输管道;
5) 公称直径小于 150mm,并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 1.6Mpa(表压) 的输送无毒、不可燃、 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的管道;
6) 设备本体所属管道(注4) 。
注4: 泵和压缩机(现场多级之间连接的管道除外) 、汽轮机、燃气轮机、内燃机、制冷用机组撬块、速冻装置和其他输送或者加工流体设备的内部管道以及设备的外接管口。
五、管道的范围界定
本规程的管道包括管道组成件、管道支承件、连接接头、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和仪表。
1. 管道组成件,指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密闭的压力管道系统的部件,包括压力管道元件、安全附件以及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挠性接头、耐压软管、紧固件、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视镜和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等(注5);
2.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形夹和夹板等;
3.连接接头,包括管道组成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以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4.机械安全联锁装置和仪表。
注5:
1) 压力管道元件包括压力管道管子、压力管道管件、压力管道阀门、压力管道法兰、补偿器、压力管道密封元件以及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其中压力管道特种元件包括防腐管道元件和元件组合装置;元件组合装置是指由管子、 管件、 阀门、法兰、补偿器、密封元件等压力管道元件组合(焊接、法兰连接等)在一起具备某种功能的装置,包括燃气调压装置、减温减压装置、阻火器、流量计(壳体) (注6) 、工厂化预制管段(注7);
2) 安全附件是指管道上使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和紧急切断阀。
注6:流量计(壳体)是指管子、板卷管、铸件、锻件、法兰、管件等经机械加工或者焊接而成的承受流量计内部介质压力的壳体。注7:工厂化预制管段是指制造单位在工厂内根据施工设计图将压力管道元件焊接或者法兰连接组装整体出厂的管道元件产品,包括:汇管、过滤器、分离器、凝气(水)缸、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收发球筒、绝缘接头、鹤管等,不包括在施工现场进行的管道预制。
六、管道等级划分
1. 划分原则:按照设计压力、设计温度、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2. 划分方法:分为GC1、GC2、GCD 级1)
GC1 级
输送 GB/T 42594 《承压设备介质危害分类导则》 中规定的毒性程度为急性毒性危害类别 1介质、急性毒性危害类别2气体介质和工作温度高于其标准沸点的急性毒性危害类别2液体介质的工艺管道;
输送 GB/T 42594中规定的易燃气体类别1和类别2(包括化学不稳定性气体类别 A 和类别 B) 以及易燃液体类别1、类别2,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4.0Mpa的工艺管道;
输送流体介质,并且设计压力大于或者等于10.0Mpa,或者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4.0Mpa且设计温度高于或者等于400℃的工艺管道。
2) GC2 级
GC1 级以外的工艺管道和制冷管道。
3) GCD 级
动力管道。
3. 详细划分详见附录A《工业管道级别及其介质毒性程度、腐蚀性和火灾危险性划分》。
未完待续,多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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