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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受贿案件常出现“无具体请托事项却收受财物”的情形,此类行为是否构成受贿罪、如何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成为争议焦点。部分国家工作人员以无明确请托、未实际谋利为由抗辩免责,却往往难以得到法院支持。针对此种情形,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方鹏鹏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条文规定以及裁判规则,整理了“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核心认定要点,供大家参考。
法定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但未明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具体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补充规定,“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实际谋利、承诺谋利及视为承诺谋利三种情形,明确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特定关系人员财物,符合法定条件的,即便无具体请托事项,也视为承诺谋利,解决了此类受贿的认定难题,彰显从严惩治导向。
认定要点
根据前述司法解释及最新裁判规则,认定“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需满足法定条件,结合司法实践,方鹏鹏律师梳理出两大核心认定板块,具体要点如下。
1、主体与关系认定要点
(1)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即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涵盖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规定。
(2)双方需存在特定利害关系,具体为上下级隶属关系或行政管理关系,即受贿人系行贿人的上级主管人员,或对行贿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该关系是认定“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前提。
(3)无正当理由收受财物,若存在正当礼尚往来、亲属关系或正当债权债务关系,不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该正当理由需由受贿人承担举证责任。
2、数额与情节认定要点
(1)收受财物数额需达到3万元以上,结合《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该数额是认定受贿罪的最低标准,也是“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重要量化条件。
(2)需满足“可能影响职权正常行使”,即便未实际为他人谋取利益、无具体请托事项,只要收受财物的行为可能干扰受贿人公正履职,即符合认定要求。
(3)若存在索取财物情形,无需考量“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仅需达到法定数额,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以受贿罪从重处罚。
结语:
国家工作人员应严守廉政底线,即便无具体请托事项,也不得收受下属或管理对象财物,避免触碰法律红线。此类案件中,认罪认罚、部分退赃、如实供述未掌握的受贿行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获得从宽或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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