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商业实践中,许多公司为满足注册登记的形式要求,或出于其他目的,常会邀请或安排员工、朋友甚至关联方“挂名”担任公司监事。这些挂名监事往往不参与实际经营、不领取报酬,与公司并无实质利益关联。然而,一旦挂名监事因离职、任期届满或不愿继续担任而提出辞任,却可能遭遇公司“失联”、股东会无法召开等治理僵局,导致其监事身份在工商备案登记中无法被涤除,长期处于“被公示”状态。对于作为被告的公司而言,当原监事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公司办理涤除登记时,往往面临败诉风险。本文将从被告公司的视角,深度剖析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并提供专业的抗辩策略与法律建议。
1. 案件介绍
案件背景:
甲于数年前受A公司原股东委派,经工商登记备案成为公司监事。A公司章程约定,监事由股东委派产生,任期三年。后因股权变动及个人职业规划,甲与A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多次向公司及其股东发函,正式提出辞去监事职务,并要求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然而,A公司因内部治理问题(如股东失联、公司陷入经营困难或已进入破产程序),迟迟未就监事变更事项召开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导致甲的监事登记信息长期悬而未决。
被告困境:
作为被告的A公司,其核心抗辩点通常在于:监事的选任与变更属于公司内部自治事项,司法不应过度干预;在公司未形成有效股东会决议选出新任监事前,原监事依《公司法》规定仍需履行职务,故无法直接涤除其登记。公司可能主张,其并非故意不配合,而是因客观存在的治理僵局(如控股股东去世、主要人员失联、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等)导致无法启动内部程序。然而,这种“自治失灵”的状态,在司法实践中恰恰可能成为法院支持监事诉请的关键理由。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在被告公司(A公司)内部治理机制失灵、无法自行作出变更决议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是否应当以及依据何种标准,通过司法判决强制涤除原监事(甲)的工商备案登记。
2. 裁判结果与理由
裁判结果:
某院经审理,判决支持原告甲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A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一定期限内(如三十日),至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涤除甲作为公司监事的备案登记事项。
裁判理由:
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以下几个层面的综合考量,这也构成了被告公司需要重点应对的裁判逻辑:
法律关系与委托合同性质: 法院认为,监事与公司之间本质上构成委托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委托合同的双方均享有任意解除权。因此,监事作为受托人,有权随时单方解除该委托关系,其辞职行为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基础。
实质利益关联的审查: 法院着重审查原告是否仍具备担任监事的基础条件。监事的职责在于监督公司经营,其履职基础在于与公司存在实质利益关联,例如是公司股东、员工或由股东委派的代表。本案中,甲已与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亦非公司股东,双方已无实质利益关联,不具备继续担任监事、履行监督职责的现实基础和条件。法院指出,民事活动应遵循公平原则,在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强制其“挂名”,有违公平。
穷尽内部救济的审查: 法院审查了原告是否已用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本案中,甲在诉讼前已多次向公司、股东发送书面辞职通知,甚至通过刊登公告等方式表达辞意,但均未获回应,公司内部治理程序已陷入僵局,无法为甲提供有效救济。这表明原告已无法通过自治途径解决问题,司法介入具备必要性。
主观恶意与责任规避的排除: 法院会审查原告请求涤除登记是否存在恶意,例如是否为逃避其本应承担的监事责任(如因过错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或与公司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在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甲存在此类恶意,其诉求主要是为了解除已无实质意义的法律身份绑定,避免未来不可预知的法律风险(如任职限制、潜在赔偿责任等)。
涤除登记后果的承担: 法院明确指出,判决公司涤除监事登记后,若因此导致公司监事职位空缺,该后果应由公司自行承担。这明确了公司负有主动、及时完善治理结构的法定义务,不能以“无人接替”作为拒绝为原监事办理变更登记的合法理由。
3. 法律分析
俞强律师提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结合多年处理公司纠纷的实务经验指出,此类案件对被告公司而言,抗辩难度较大,但并非没有策略空间。法院的审查已形成相对固定的框架,被告的抗辩必须在这一框架内寻找突破口。
法条解读与适用场景: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的理解: 被告公司常援引该条“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履行监事职务”的规定进行抗辩。上海律师俞强分析,该条款的立法本意是保障公司监督职能在过渡期不出现真空,而非赋予公司无限期限制监事辞任自由的权力。其适用前提是公司治理机制正常,能够并正在积极推进改选程序。若公司已陷入僵局,长期无法改选,则此条款不能成为阻碍司法救济的“挡箭牌”。
《民法典》自愿原则与委托合同规则的适用: 法院将监事关系定性为委托合同,并适用任意解除权规则,是近年来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这从根本上动摇了公司“必须内部决议才能变更”的抗辩基础。被告公司若想反驳,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并非委托关系,或存在不可单方解除的特殊约定,但这在实践中极为罕见。
针对被告公司的抗辩策略建议:
证据层面:证明“内部程序障碍”的客观性与暂时性。 这是最核心的抗辩方向。被告公司不能仅口头声称“无法开会”,而应提供扎实证据,例如:控股股东死亡证明、其他股东失联的报警记录或送达不能的凭证、公司已进入破产或清算程序的法院裁定书等。旨在向法庭证明,公司并非恶意拖延,而是存在客观、严重的治理障碍,且公司或管理人正在积极寻求解决方案(如请求法院指定临时管理人、推动破产程序中的相关表决等)。上海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会着重帮助客户梳理和固定这类证据。
实体层面:质疑原告“已无实质关联”的完整性。 审查原告是否确实与公司完全切割。例如,原告虽非股东,但其近亲属或关联方是否仍是公司实际控制人?原告离职后,是否仍以其他形式(如顾问、业务合作)深度参与公司经营决策?若存在这些情形,可主张其仍与公司存在利益牵连,其辞职可能意在规避未来责任,法院应不予支持。
程序层面:主张原告未“真正穷尽”内部救济。 核查原告的催告程序是否存在瑕疵。例如,通知是否送达了公司章程载明的所有有效地址和股东?在股东失联情况下,是否尝试了所有可能的联系方式和公告程序?对于进入破产程序的公司,原告是否依法向管理人提出了请求并给予了合理答复时间?通过指出程序瑕疵,可一定程度上削弱司法立即介入的紧迫性。
风险与影响层面:阐明涤除登记可能带来的不利后果。 特别是对于尚在经营或处于破产程序中的公司,可向法庭陈述,在无合适接任者的情况下强行涤除监事,将导致公司治理结构缺失,可能损害公司运营、影响破产财产调查,进而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请求法院给予公司一定的宽限期,以完成新任监事的选任程序。
风险提示:
俞强律师团队提示,尽管存在上述抗辩空间,但整体而言,在原告已离职、非股东且已进行过形式催告的案件中,被告公司的败诉风险较高。法院倾向于保护自然人的职业自由和避免其承担不当风险。若公司最终败诉,不仅需承担诉讼费用,其不配合变更登记的行为还可能被认定为管理失当,在后续纠纷中(如监事主张损害赔偿)处于不利地位。因此,公司最根本的应对之道在于规范治理,在监事离任时主动启动变更程序,避免陷入诉讼被动。
4. 律师团队与专业领域展示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团队,始终秉持 “通过专业、高效的争议解决方案,为客户化解商事纠纷,捍卫商业权益” 的核心理念。俞强律师作为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拥有北京大学法律硕士学位,执业逾十五年,累计处理各类复杂商事诉讼、仲裁案件超过600件,深谙公司控制权争夺、股权纠纷、合同僵局破解及高管责任抗辩等领域的实战策略。
本团队的服务范围涵盖:公司股权纠纷(如股东资格确认、盈余分配、公司决议效力)、合同纠纷(买卖、担保、合作投资)、金融与资产管理纠纷、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以及商事犯罪辩护。同时,我们也精于执行异议、再审、抗诉等各类诉讼救济程序。
面对公司治理僵局引发的监事涤除登记纠纷,我们能够为作为被告的公司提供全面的法律风险评估、证据策略规划以及出庭抗辩代理服务。我们深刻理解公司在此类纠纷中的困境与诉求,旨在通过精准的法律分析和策略性应对,最大程度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运营秩序。
如需针对您公司所面临的具体情况,获得更具操作性的抗辩策略分析与解决方案,欢迎通过公众号“律师俞强”进行免费初步咨询,或亲临上海市世纪大道1198号君澜律师事务所,与俞强律师团队面洽。
具体案件需咨询专业律师,本分析仅为参考,不构成执业意见。
![]()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