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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税法王如僧律师,原则上只办涉税案件,非税勿犹。
有一个福建的客户来广州找我,我看了律师的辩护词,也看了判决书,真是惊呆了我。
第一,这个案件中,律师的辩护观点挺有道理的,可是判决书里面连一个标点符号都没有,法官直接无视律师的观点,更不要说回应了。
第二,这个案件中,当事人涉嫌虚开了600多万的税款,补税了,在侦查阶段就补税了,可是还是判了十二年,一点从轻的意思都没有。
第三,这个案件中,开票方已经有文书证明按照无罪处理的,无罪不起诉了。开票方无罪,受票方却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这怎么说得通呢?这个道理就好像,张三向领导行贿了,领导没有定受贿罪,张三像定了行贿罪一样。
第四,这个案件跟最高法颁布的那个逃税案例的操作模式一模一样:都是销项真实,进项虚开,销项税额大于进项税额,都是为了少缴增值税,都是最高法的指导案例、复函出来之后才判决的,然而却定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都是判了十二年。看来,最高法的政策在某些地方法院没有得到严格的执行,就像空气一样,被无视了。
因此,大家一定要注意如下几点:
第一,如果法官有意的忽视律师的观点,有意的不把律师的观点写到判决书里面去,说明法官大概率有点心虚,没法回应,或者觉得回应了,也难以自圆其说,所以就忽略了律师的观点。
第二,如果法院的判决书双标的,譬如开票方不构成犯罪,受票方构成犯罪的,这种情况大概率也是有问题的。
第三,当事人补税了,才刚刚过了500万这个门槛,现判了十年以上,说明法官根本没有一点点从宽的意思。
这种案件,大胆的上诉,大胆的申请再审吧,有机会改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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