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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28日,盐城市农业农村局接到公安部门移交线索后,在沈海高速滨海服务区依法查获两辆运输肉牛的车辆。经核查,车内24头肉牛均未附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未佩戴畜禽耳标。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该批肉牛采取隔离处置措施,有效杜绝了疫病传播风险。
后续询问调查显示,当事人承认该批肉牛饲养于山东省莒南县,计划销往我市射阳县,因途中被查未完成交易,且肉牛出栏时未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山东省莒南县农业农村局复函进一步证实,案涉肉牛确属未经检疫情形。执法机关结合市场询价结果及当事人供述的销售单价,核算认定同类检疫合格肉牛货值108480元。
当事人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肉牛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下列动物和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下列动物产品:(三)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及第一百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案涉肉牛已及时落地隔离监管、未流入屠宰环节的实际情况,参照《盐城市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基准》,盐城市农业农村局作出罚款16272元(货值金额的0.15倍)的行政处罚决定。
该起案件为广大牛羊经营者敲响了警钟。未经检疫的肉牛健康状况不明,可能携带口蹄疫、牛结核病等疫病,一旦流入市场或养殖环节,极易造成疫病跨区域扩散,对养殖业发展、公共卫生安全及群众身体健康构成潜在威胁。
依法申报检疫是牛羊调运的法定前置程序,畜禽须经检疫合格并取得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调运。当前春节临近,牛羊肉消费进入高峰期,盐城市农业农村局特此提醒广大牛羊养殖者、经营者及运输人员:务必严格遵守动物检疫申报制度,在畜禽离开产地前,主动向养殖场所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再开展运输、销售活动,切勿心存侥幸逃避监管、触碰法律红线。
(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综合科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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