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日和周六日加班,公司可以用补休代替加班工资吗?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由此可见
只有休息日安排加班的
应当先安排补休
不能补休的
应当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其他情形下的加班
必须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
不能以安排补休来替代
Q
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三倍工资,是在原工资基础上另外支付三倍吗?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劳部发〔1995〕226号)第二条明确,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因此,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
在法定节假日期间的工资
如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工作
则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
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
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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