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征收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
自行实施强拆的行政诉讼要点
征地拆迁中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拆的行政诉讼,核心要点是锁定被告、主张职权与程序双重违法、固定完整证据链、明确诉讼请求并把握起诉期限,同时做好后续赔偿维权准备。以下从核心法律依据、诉讼各环节要点、实务操作三方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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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未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国有土地上合法强拆须市、县级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无自行强拆权。
《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集体土地征收中,拒不交地的需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被征收人不复议、不诉讼且不履行的,由征收部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确定强制拆除行政诉讼案件被告及起诉期限的批复》(法释〔2024〕8号):明确被告确定标准与起诉期限计算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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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核心要点:
(一)被告确定
有强制拆除决定书的,以作出该决定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无决定书的,以具体实施强拆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
主体不明确的,以初步证据指向的机关为被告;法院无法确定的,可移送有关机关调查并裁定中止诉讼。
实务中常见被告:市、县级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街道办、乡镇政府等实施强拆的机关。
(二)起诉期限
知道或应当知道强拆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行政机关未告知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案件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
(三)合法性审查核心要点
职权违法: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机关无法律授权的自行强拆权,自行强拆属于超越职权。
程序违法
未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即强拆。
未履行催告、听取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等程序。
未等被征收人复议、诉讼期限届满即强拆。
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自行实施强拆。
存在夜间、法定节假日强拆,未制作现场笔录、未登记保全财产等情形。
(四)证据收集与举证
原告举证
权属证据:房产证、土地证、建房审批手续、租赁合同等。
强拆事实证据:现场照片、视频、报警记录、证人证言、与工作人员沟通录音、财产损失清单及票据等。
程序违法证据:证明未收到补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或收到后法定期限未届满等材料。
被告举证:被告需证明强拆行为职权合法、程序合规,否则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五)诉讼请求
确认强拆行为违法(核心请求,为赔偿奠定基础)。
要求恢复原状(房屋可恢复时)。
无法恢复原状的,请求行政赔偿,包括房屋价值损失、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
要求返还或赔偿强拆中损毁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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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操作要点:
强拆现场处置:及时报警,固定现场人员、车辆、执法文书等证据;对财产进行清点、拍照录像,必要时申请公证。
诉前准备: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征地批复、补偿方案、催告书等文件,梳理程序违法点。
赔偿维权:确认强拆违法后,先申请行政赔偿;对赔偿决定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赔偿数额可参考征收补偿标准或评估报告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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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裁判规则:
行政机关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自行强拆,一般认定为违法,除非法律明确授权其自行强制执行。
强拆行为被确认违法后,原告可就财产损失主张赔偿,法院通常结合证据支持合理赔偿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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