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日,成都公安续报七起涉烟花爆竹典型案例,主要内容如下:
近期,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我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统一部署,持续组织开展烟花爆竹领域“打非治违”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违规行为。现对近期查处的部分案例第二次通报如下。
一、非法经营类
案例一:犯罪嫌疑人赵某勇(男,29岁)、赵某(女,34岁)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租用房屋,非法储存烟花爆竹并利用微信小程序售卖,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2257件,涉案价值50万余元。二人因涉嫌非法经营罪被我局郫都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
案例二:违法行为人胡某某(男,38岁)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烟花爆竹储存于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仓库中,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进行烟花爆竹销售,非法获利3000余元,民警现场查获烟花爆竹410件。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我局龙泉驿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二、非法储存类
案例三:违法行为人李某某(男,57岁)将130件烟花爆竹非法储存于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自建库房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我局金牛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案例四:违法行为人孙某(男,37岁)将87件烟花爆竹非法储存于不具备安全储存条件的商铺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我局锦江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拘留。
三、非法运输类
案例五:违法行为人陈某(男,38岁)、付某某(男,32岁)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55件。二人行为已构成非法运输危险物质,我局双流区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法对二人行政拘留。
四、违法燃放类
案例六:违法行为人杨某(男,35岁)在锦江区某房车营地(属于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成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规定》明确的禁燃区域)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被民警查获。其行为已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我局锦江区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案例七:违法行为人刘某(男,21岁)在龙泉山健身步道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时,烟花残留物砸中观看烟花的路人。其行为已构成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我局龙泉驿区分局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六项、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行政处罚。
目前,我市未发现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现象,公安机关对上述侦破案件中的烟花爆竹来源是否属于非法渠道正在进一步调查中。下一步,我局将联合应急管理、城管、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等部门,持续加大专项整治力度,严厉打击涉烟花爆竹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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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成都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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