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不开车 开车不喝酒”
是全社会的普遍共识
更是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
然而
仍有少数驾驶人漠视交通法规
心存侥幸
在饮酒后冒险驾车上路
尤其是肩负公众出行安全的
营运车辆驾驶员
此类行为性质更为恶劣
2025年12月23日,六盘水市水城区交警在执勤中,就查获一起网约车司机醉酒驾驶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事发当日08时36分许,水城区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双水街道水城大道路段开展交通秩序整治时,发现一辆车牌号为贵BD68***的小型轿车行驶轨迹异常,随即依法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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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驾驶员高某某身上带有明显酒气,立即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其血液中酒精含量高达97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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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核实,高某某所驾驶车辆为网络预约出租客运车辆,属于营运性质。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将吊销高某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后也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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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高某某的违法行为,执勤民警当场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扣留车辆,并将其带至医院提取血样固定证据。提取过程严格规范,血样封存经本人确认,并全程录音录像,确保执法程序合法、证据链条完整。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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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营运车辆?
营运车辆,是指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即通过与经营活动有关的运输产生和获得经济利益。出租车、承包的小客车、私人的大型翻斗车、货车、公交车等都属于营运机动车。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车,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后驾驶营运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贵州交警提示
营运车辆驾驶人承载着
乘客的安全和社会信任
更应带头遵守交通法规
恪守职业底线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
不仅严重危害公共安全
也将面临法律严惩
付出沉重的职业、法律和个人代价
请广大驾驶人引以为戒
坚决杜绝酒后驾车
也呼吁市民共同监督
选择合规车辆出行
来源:贵州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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