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北京1月22日消息(总台中国之声记者周益帆)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随着社交媒体的普及,“发图”“晒娃”成为很多人的日常,但在按下发送键的那一刻,这些照片可能就不再仅仅属于你,在数字空间,它们可能成为商家“免费”的广告;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恶意“P图”;也有可能被打包售卖,成为变现工具。
侵权形式多样、影响范围广泛,侵权证据易篡改、难固定……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的形象保护陷入“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的治理困境。当更为隐蔽的侵害对准孩子,我们如何为他们守住肖像与隐私的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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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哲一:“原告小江是一名未成年人,业余时间在母亲陈女士的监护下从事童模工作,平时会拍摄一些宣传照片和视频,并发布在社交媒体上。而被告是一家服饰公司,这家公司在没有得到小江及陈女士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小江的19张肖像照片用于四款不同童装商品的宣传页面。现在判决已经生效了,但是这个被告公司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去履行。”
擅自使用未成年人肖像的主要目的正是商业牟利。记者在某二手平台搜索,出售涉及未成年人照片的商家有不少,几毛钱可以买上数百张照片,尽管有卖家标注:图片来源网络,侵权可删,但这并不能免除肖像权使用人的责任。
林哲一认为,围绕着未成年人肖像权,我国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基础,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起了平等保护与特殊优先相结合的体系――他们在法律地位上与成年人完全平等,且设置了需要监护人同意等更严格的规则,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肖像权的保护比以往更有难度。
林哲一:“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常常隐匿于看似正常的网络活动之下,利用数字信息的易复制性与难溯源特点,大大增加了发现与追责的难度。一方面,侵权证据易消失、易篡改,网络侵权内容如照片、视频,可能被随时删除、修改或隐藏,侵权人也可能使用匿名账号、虚假IP等,对于监护人固定证据的意识、技术等都有着较高的要求。另一方面,被侵权人的损害后果难以量化。”
2025年11月,陈心(化名)就遇到过类似问题,女儿的照片被匿名账号P图发至社交平台,尽管举报后平台删除了照片,但她至今没有证据证明究竟是谁实施了侵害。
陈心说:“那个人把我发的我女儿照片、视频截图下来,配文‘小老赖’那一类侮辱性的字眼,每条转发下面都@我,挨个关注我的好友,挨个@,老多了,好几十条,发完之后他就立马下线了。(他的账号是)小号,不是实名认证的。”
相比于商业盗用,这种因“泄愤”“报复”而来侵权,给未成年人带来的困扰、担忧、恐惧等心理伤害更为深重。广州互联网法院综合审判三庭法官麦应华审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因与未成年人杨某的家人存在纠纷,将社交平台的名字改成杨某的真实姓名,并用杨某的个人照片作为头像。
麦应华说:“将头像所在主页背景设置为‘厚颜无耻’,并在账号内发布多条包含‘杨某一家是老赖’‘品行恶劣’等内容的造谣、辱骂视频。此外,被告还主动关注杨某的同学、好友的社交账号,并留言扩散谣言,导致不明真相的师生对杨某产生误解,使其遭受孤立、嘲笑,正常的学习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多位专家表示,当下网络侵权传播速度快、形式多样化,对于监护人而言,要审慎发布未成年人的照片、视频,一旦发现侵权行为,应立即保全证据,及时举报,必要时提起诉讼。麦应华认为,“看得见伤害、难抓住源头”,这是司法审判面临的新考题。
麦应华说:“跟传统的线下人格权侵权相比较来说,网络侵害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实施便利。二是形式多样,包括但不限于侵害未成年人的肖像权、名誉权、姓名权等。三是传播迅速、影响广泛,网络侵权内容可以在短时间内迅速发酵,并造成大范围传播,产生广泛影响后果。由此,在未成年人肖像权、名誉权侵权纠纷的审理中,应结合网络侵权特征以及未成年人身心发育特点,给予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适当加大惩治力度,提高侵权行为的违法成本。”
在调查中,记者发现,除了“盗图”“P图”等显性的违法行为,另一些更为隐蔽的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也在数字空间悄然蔓延。该如何有效治理?
博主:小朋友,考上清华大学和一个亿你选哪个?
未成年人:那我必须选一个亿啊。
博主:哇,这是聪明人。
未成年人:那破清华有啥用。
这是一段曾发布在社交平台上的偷拍视频,一名小学生面对博主的提问,表达出了“读书无用”的功利化回答,一旁还有两位围观的小学生参与讨论。
某社交平台安全运营李h向中国之声表示,偷拍未成年人乱象的存在,核心是流量变现的利益驱动,也存在部分用户猎奇心理与灰色产业链的推波助澜。
李h说:“拍摄者可能会借此去吸引流量、博眼球,进行变现。它的信息扩散速度会非常快,侵权成本更低。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后续衍生的风险在线上、线下的变化还是非常多的。”
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接受中国之声采访时认为,更需要社会警惕的,还有未成年人被主动推到“聚光灯”下,成为内容生产重要环节的情况。
刘晓春说:“(如果内容)的确是偷拍的,明显没有经过同意的,法律上还是比较清楚的,就是侵权。现在还有一种情况,是把未成年人作为一个内容生产的重要环节了,实际上是经过未成年人同意,有的时候可能机构还跟家长签约了,把未成年当作一个演员或工具化、客体化的一个对象。”
在一家MCN机构的工作人员眼里,签约就意味着孩子成了产品。
某MCN机构工作人员说:“家长签约了就是配合呀,签约以后孩子就变成了一个产品,MCN怎么包装那都是商业化的角度了。孩子只是一个道具,脚本都是团队想的,那作为家长就不能‘这个太low了,那个不好看’。MCN签孩子是为了赚钱的,比如现在有一个账号有八十多万的粉丝,上次接了一个电动牙刷的广告,是三万块钱的广告费,都是四六分、五五分的。现在平台的算法越来越严谨,同时做的人越来越多,确实需要像我们这样的MCN来专业运作,才能达到一定的级别做商业变现。就像现在流行甜妹,那肯定是做甜妹嘛,得放下面子。”
多位学者研究认为,网络媒体导致儿童过早地接受了成人世界的秩序与规则,平台对“数字童工”内容生产成果的无偿占有,家长、机构和网络观众对儿童的支配与裹挟,可能会导致儿童价值观错位。某互联网公司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研究员赵孟溪认为,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正从显性的“恶俗”转向隐性的“消费”。在某些“情景剧”视频里,未成年人被设置为混社会、校园冲突、成人化情感表达等剧情的角色。
配音:当小学生被甩后。
小学生:小美,你到底为什么要离开我?
配音:当小学生混起来后。
小学生:怎么了兄弟?找我有什么事?……
赵孟溪担心,这类网络剧情,向未成年人传递不良价值观的同时,泛化了违法边界,让孩子们以为可以用暴力等方式替代法律程序,如果迁移到现实中就极其危险。
赵孟溪说:“这类问题的出现,通常是多重因素叠加的结果。一是传播层面的诱因,反差感带来的流量红利,这些MCN机构或内容创作者深知未成年人出现在冲突题材中能引发极强的社会共情或愤怒。二是制作和管理成本相对较低,加上未成年人维权能力较弱,容易被当作‘低成本内容要素’使用。三是监护权与商业利益的博弈,部分家长法律意识薄弱,将孩子视为变现工具,忽视了反复演绎被侵害情节对孩子心理造成的替代性创伤。”
刘晓春认为,“网红儿童”或“数字童工”所带来的流量收益,还可能将在社会层面催生功利化的成长观和养育观。
刘晓春说:“讨论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就不一定以个体的侵权为前提了。这对整个网络的生态会带来什么样的负面(影响)?它是一个公共的议题,不是一个私人权利受损的议题。”
孩子从来都不是待价而沽的商品。针对“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问题,《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中均有明确导向――严禁利用“网红儿童”牟利,严禁诱导未成年人拍摄不良导向内容。刘晓春表示,将不当使用未成年人形象的行为进行类型化梳理,可以有效回应此前的治理难点。
刘晓春说:“一种类型是拍摄的未成年人行为本身有问题,让未成年人去从事一些危险的行为,比如逃学,倡导一种不好的价值观;另一种类型是出现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通过一种不正当的渲染、宣传,产生伤害和不良的传播效果;有一些把未成年人当作演员进行摆拍;还有一些把未成年人当作恶搞的对象,比如未成年人走着走着突然被绊了一跤、大哭,很吸引眼球;还有一类,就是通常说的‘网红儿童’,过度商业化的问题也是现在需要抵制和防范的。所以进行类型化之后,平台有必要根据这些新的类型去分别制定治理策略。”
某互联网公司未成年人保护专项研究员赵孟溪说,从防止照片被盗用,到拒绝“数字童工”,背后需要一套从制度到平台、机构再到家长、社会的组合拳。
赵孟溪说:“首先在制度层面,需要提高违规成本,需要更明确‘不当使用’的司法解释,让治理更有法可依。从行业层面,需要推动联合惩戒,现在正探索与检察机关、行业协会建立黑名单共享机制,让那些剥削孩子的机构在全网无处遁形。”
某社交平台安全运营李h认为,平台层面要结合治理经验和治理规则,持续优化内容治理体系。
李h说:“对于已经发布的违规内容,及时地去做站内的历史存量清理。同时,结合一些新的变体,要补充拦截的手段和能力。对于一些高频的违规账号,要予以处罚。同时,需要告诉用户什么是违规点,提供一些对应的举报渠道,跟平台携手共同治理这部分行为。”
在此基础上,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互联网法治研究中心主任刘晓春提出,保护未成年人形象,还需要每一位家长守住底线。
刘晓春:“很多家长通过展示育儿心得,获得自己的创业或发展空间,这是乐于见到的。但是在这个过程当中,希望父母尽量把孩子形象的传播限制在最小范围,本着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更多地去进行反思与克制。”
(为保护受访者隐私,部分录音已经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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