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赖伟能
近年来,伴随民航业的高速发展与新业态的不断涌现,民航安全正面临日益复杂的挑战。从扰乱客舱秩序的“机闹”现象,到无人机“黑飞”等新型安全隐患,公众对飞行安全的期待不断提升,也对行业治理提出了更高要求。在这一背景下,前不久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立足民航业快速发展与安全挑战并存的现实,突出强化了民用航空活动安全保障体系,系统回应了当前民航安全有序运行所面临的各类风险与挑战。
以公众高度关注的“机闹”行为治理为例,近年来,擅自开启航空器应急舱门、在机舱内寻衅滋事、散布民航安全谣言等“机闹”事件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干扰航空运输秩序,更直接威胁飞行安全,部分极端行为已涉嫌刑事犯罪。这类问题的产生,既源于个别旅客安全意识淡薄,也暴露出原有法律制度在约束和惩戒方面的不足。针对这一治理痛点,新修订的民用航空法构建起多层次、全方位的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精准破解实践中的难题:
其一,在授予机长处置权时,明确了处置措施类型和裁量空间,破解“不敢管”难题。规定机长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有权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措施在内的合理措施”。相较于此前有权采取“必要的适当措施”的表述,新法对机长的权力授予更加具体。当航空器处于飞行过程中时,机长具有最高指挥权,必须肩负起维护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法律责任。考虑到飞行中的航空器空间封闭、信息受限、反应时间紧迫的特殊性,面对扰乱行为机长必须及时处置,这里的“合理措施”应以当时情境下的合理判断为标准,而非苛求事后看来完全无误,这有助于减轻机长的履职顾虑。同时,明确机长“必要时可以请求或授权旅客提供协助”,这为快速控制扰乱行为提供了支持,有助于强化现场处置合力。
其二,对妨害民用航空运输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破解“不会管”难题。以往对“机闹”行为的界定和处罚多依赖部门规章,法律位阶较低,对不构成犯罪的相关行为处罚力度有限。新法采取“列举+兜底”方式,明确了十一种禁止性行为,涵盖擅自开启应急舱门、破坏设施设备、违规进入驾驶舱、在驾驶舱吸烟、妨碍机组人员履行职责、强占座位、堵塞安检通道等行为。此外,还以“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进行兜底,以应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新情况。这一系列规定为机长及机组人员依法处置提供了明确依据。同时,新修订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也增设了“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条款,有助于形成惩戒合力,更有力地震慑和惩处违法人员。
其三,对其他人员的航空安保职责作出明确规定,破解“不能管”难题。新法增设“民用航空安全保卫”专章,系统划分各方主体责任。在航空器内,明确机长和机组其他人员均需履行安全保卫职责,维护民用航空器内秩序,这为机组人员协同履职,共同处置扰乱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在机场区域,明确民用机场运营人应当按照民航主管部门规定,落实安全保障措施。为强化落地执行,交通运输部修订了《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与新法同步施行,这有助于进一步压实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
安全是民航发展的基石和前提。应当看到,针对“机闹”现象完善法律治理只是此次民用航空法修订中构建安全保障制度体系的一个侧面。作为我国民用航空领域的基础性法律,修订后的民用航空法不仅在总则中鲜明确立“坚持安全第一,统筹发展和安全”这一基本原则,更将安全理念全面融入各章节,系统织密安全保障制度网络。在具体制度上,新法从完善航空器的设计、生产等适航管理制度,到系统强化空域安全与飞行安全,再到增设安全保卫专章,全面推动民航安全治理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的全链条模式升级。此外,随着低空经济等新业态的蓬勃发展,面对无人机“黑飞”扰航等新型风险,新法也保留了应对的制度空间。在新法正式施行前,还需进一步推进配套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与民用航空法的衔接工作,从而筑牢民航安全发展法治基石,切实守护广大旅客平安出行。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法学院)
来源:法治日报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