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场暴雪让砀山气温骤降至-10℃,但发生在砀山县看守所的这一幕却充满了检察温度。2026年1月23日,砀山县人民检察院成功监督办理全市首例拘役罪犯“回家权”案件,让法律条文真正从纸面上走进实践中,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罪犯马某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日,现在砀山县看守所留所服刑。马某案发前在深圳经营多家企业,有职工500余人。年末岁初之际,企业急需马某亲自筹备职工工资发放、协调处理债权债务等重要事务,否则将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职工切身利益,遂向看守所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请假出所处理企业紧急事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但在司法实践中,这一条款曾长期“沉睡”。近年来,在最高检指导、各地检察机关持续推动下,被称为拘役罪犯“回家权”的刑法第43条也正逐渐被唤醒。
![]()
砀山县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依法启动审查监督程序,第一时间成立检察官办案组介入,前往马某居住地,采取现场调查和电话询问等方式,向其近亲属、邻居、朋友及企业临时代管人等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核实。并与看守所召开联席会议审核研判,进行监督指导,全面了解马某服刑期间日常表现和认罪悔罪情况,确认了马某请求事由的真实性、必要性,最终其请假申请被批准同意。马某出所后顺利完成企业工资筹备、事务协调等工作,有效保障了企业正常运转和500余名职工的合法权益,并按时安全返回看守所。
此次案件办理,不仅让马某依法实现了拘役期间的“回家权”,让该条款在砀山落地见效,更是砀山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一次有益尝试。
下一步,该院将以此案办理为契机,进一步细化完善拘役罪犯“回家权”审查、监管、执行等环节工作流程,持续推动刑事执行检察工作提质增效。(文字/史绪广)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